我国教育优先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对教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实施教育惠民举措,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促使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关键词:我国教育;优先发展;问题;解决措施

经过20年的努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终于在2012年得以实现,这标志着我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综合分析教育发展的总体状况发现,我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仍然面临教育投入未能得到优先保障、教师资源未能得到优先配置、教育发展未能得到优先规划等问题。

一、我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经费投入没有得到优先保障。“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是《教育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教育投入努力程度的较为公认的标准之一。但研究2004-2011年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教育经费年度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发现,这一规定显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2004-2011年,全国分别有19、23、18、6、15、29、22、14个省份的年度教育经费出现负增长。

(二)教师资源未能得到优先配置。教育部在2009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严禁出现“有编不补”的现象。但不少地方仍存在教师空编、缺编问题。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2013年9月给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执法检查组的汇报中透露,有的地方中小学教师“空编难补”的现象仍较为突出。

(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教育未能得到优先规划。以中部六个省和华东地区四省一市(安徽、江西两省算在中部)十一个省市为样本分析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地位发现。有两个省份对教育事业没有确定具体指标,仅仅只有笼统的一句话。

(四)教育公平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区域上来说,东部地区无论是教育经费、师资力量、教育资源还是教育规划都比西部地区投入更多,尽管西部地区受到国家政策的照顾,投入了大量资金设备发展教育,但相比东部地区所拥有的的优势,西部地区还是处于弱势。

二、造成教育优先发展中所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集中力量发展经济造成对教育投入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建设重点放在经济建设上,对教育发展的优先地位重视程度不够;其次,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很小,所以受经济条件制约难以为教育投入更多,

(二)教育财政体制事权财权不匹配造成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第一,分税制下各级政府事权责任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是划分政府之间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原则,但目前《宪法》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也只是确定了中央对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而对责任的界定十分笼统,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具体范围很不明确。

第二,各级政府对财权争夺不断,由于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匹配,所以常常出现对责任相互推诿,对财权相互争夺,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不明确,面临财政支出的情况总是互相推脱,以致经费难以及时到位,到位数目较少。

第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教育财政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将其财政资金的一部分转移给下级政府,以确保各地区之间教育支出和教育发展水平大体平衡的一种经费援助制度,因为事权财权的不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没有确定的收支概念。

(三)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对城市的倾斜

首先是教育机会的差异,从开始接受教育起就有差异,称之为起点差异,这也是城乡教育差异中最基本的差异;其次是教育资源上的差异,城市对比乡村在教育资源上具有更大的优势,长期以来,我国在相关法律和国家教育政策上优先保证了城市教育资源的供给,在起点上对城乡教育资源造成了十分明显的差异。

三、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机制的欠缺

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自发韧以来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仍然没有得到切实落实,这势必需要从推动落实的机制上加以反思。有关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规定有而不实,驱动柔而不力,未能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

(一)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职责的界定模糊。以经费投入责任为例,《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有“两个提高”、“三个增长”的规定,但这个增长并没有从教育的实际需求出发测算定量,没有充分考虑到能否满足教育需要。

(二)各级政府成员分工没有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安排。目前各地政府研究、调度教育工作的次数,都远远少于研究、调度经济、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次数。教育在政府工作中的位置究竟如何,可见一斑。

(三)各级政府教育履责情况的监督乏力。一是缺乏各级党委政府之间的教育业绩考核。二是立法机关监督缺乏刚性要求。三是利益相关者监督缺位。四是监督过程和结果透明性不够。

(四)各级政府教育失职违法行为的追究乏力。《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有法律责任专门规定,但违法不究现象十分普遍,乃至形成惯例。国家每年都要公布《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各级政府违反《教育法》法定要求的现象每年都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多数知而不究、存而不论。

四、完善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机制的制度保障

实践证明,要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仅仅凭借倡导和泛泛规定远远不够,关键是要建立更加系统有力的推动机制,增强政府履行教育发展职责的驱动力,使优先发展教育真正成为各级政府的内在需要和竞相行动。

(一)按教育需求和政府财力确定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承担份额的制度。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教育经费预算委员会,根据各地教育需求,制定不同省份的教育经费基本标准,以此计算出各级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需求总额,并根据各级政府财力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来确定各级政府教育经费的分担数额。

(二)完善政府成员教育发展分工和考核制度。我国《审计法》第八条规定审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中另外一些重要工作,如发改、财政、税务、规划建设、人事等也往往由政府正职或常务副职分管,教育作为国家已经确定优先发展的事业,需要也更应该实行政府正职或常务副职负责制。

(三)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的教育业绩考核制度。要建立教育优先发展问责制,上级党委政府专门听取考核结果汇报,把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并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整体工作评价和人员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人大审议政府教育基本责任制度。把《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两个提高”、“三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以及按生师比核定教师编制、配备教师的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最基本的教育责任,要求必须在提交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明示。

参考文献:

[1]王湛.教育优先发展的两大“永恒話题”[J].北京:人民教育,2007,(17):10.

[2]洪奕宜,赵琦玉,赵钊怡.广东中小学教师空编6万[N].广州:南方日报,2009-09-16,(A10).

[3]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北京:人民日报,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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