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阜新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市政府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阜新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阜新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

会议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阜新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人:姚文广  副市长

副召集人:海景春  市教育局局长

人:崔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员:何志光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副主任(副局长)

胡增贵  市教育局副局长

徐玉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思勇  市交通局副局长

朱志文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海斌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隋金成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建军  市地税局副局长

于树君  市气象局副局长

陈东风  市保险协会秘书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胡增贵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工作组,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兼任,市教育局安全教育科科长、市交警支队交通科科长担任联络员工作组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制订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指导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四)监督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检查。

(五)落实国家、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精神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负责通报校车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安全隐患;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负责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市教育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政府领导下依法制订、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市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指导县区公安机关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4.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以及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监管校车运载学生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校车、校车驾驶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查处相关违法人员;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惩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构成犯罪的人员。

6.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区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市交通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区交通部门在县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组织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

3.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4.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5.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等安全状况进行审核。校车运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负责上报同级政府,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6.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7.定期对校车开展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价和维护,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8.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区交通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市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区安监部门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县区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3.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市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指导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本区域的财力状况,给予校车服务和校车管理所需的资金支持。

3.及时了解掌握校车相关的财政资助政策,积极与国家、省沟通,争取资金支持。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对校车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3.对公司化运营的校车,制订校车收费指导价格。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市气象局

1.负责对特殊极端恶劣天气的及时预警。

2.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根据国家、省、市校车服务相关税收优惠办法,研究拟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2.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3.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市保险协会

1.负责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营)等部门为校车缴齐各种保险,并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派专人负责校车承保、理赔事宜。

2.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其他人员主持召集。根据国家、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由联席会议最终确定。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各项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情况、制订校车服务方案情况、贯彻落实《条例》和市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完成情况、每年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汇总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报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督促、指导、检查县区和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项职责;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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