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规章制度,菁选3篇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行业规章制度,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菁选3篇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各级*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八条设立建筑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分立、合并、歇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并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具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的,须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一次性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可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依法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按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应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程策划方案应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承担,但不受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限制,其成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的工作参考,但不得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报*管理部门审查作为工程实施依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六条*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合作承担业务,应书面签订合同。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与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担业务;不得为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审核或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提供图签或代签图章。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或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资格证章。建设工程的设计还应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属合作设计的,还必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对其工作成果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单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合作。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承担本市的工程设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规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参照境外的技术规范。

  第五章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指标)及造价指数,定期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优质优价。

  建设工程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外商独资、外资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文件。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概算、预算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必须经原批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八条概算、预算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单位和专业范围内从事概算、预算工作。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四十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定位测量和验收签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四)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工程施工企业已确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am127;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的和在规划批准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

  (五)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管理,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临街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拆除围栏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人员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施工人员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七条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利废、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

  第四十八条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严格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限制使用的范围由市*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器材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容易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应严格执行材料及制品进场的验收和质量复验等管理制度,经复验合格的方可用到工程上。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十条按照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建筑材料由工程施工企业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施工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买强卖地方建筑材料。

  第八章工程质量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和*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am127;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三条实行总承包或总包的建设工程,其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达到有关部门所核准的各项勘察、设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修改者负责。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核定质量等级,合格的方可验收。质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限期返修直至合格。建设工程不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未经核验质量等级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核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施工技术档案应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由建设单位自工程交付使用后6&am127;个月内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筑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允许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担业务的,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工程擅自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的;

  (二)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年检的;

  (三)建筑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未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的;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没有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审核、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或提供图签、代签图章的;

  (五)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未经立项或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第六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查同意自行发包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发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单位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发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拒不交付工程建设档案的或交付的工程建设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止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核准、擅自恢复施工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m127;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50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am127;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2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一、日常考勤

  (一)作息时间管理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安排人员值班,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二)打卡管理

  1、总部和分子公司员工原则上均实行电子指纹考勤制度,应在上下班各打一次卡;

  2、原则上允许员工每月忘打卡3次,当月超过3次将公布忘打卡名单和次数;

  3、公司副总经理级(财务总监)及以上员工原则上每周六均需值班,若周六因私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不履行相关手续按缺勤旷工处理;

  4、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必须在总台处填写《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后方能外出办事,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记为旷工。

  (三)出差和外勤管理

  1、所有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出不能及时打卡的,必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单》或填写《外勤未按时打卡情况说明》,遇事情紧急不能提前填写的,必须于外出工作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填写;

  2、《因公出差单》和《外勤未按时打卡情况说明》上要具体写明因公外出时间和详细事由(外出共同办事人员可写在一张单据上),由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外出开会、培训、活动等有会议通知的需附在考勤表单后。

  (四)加班管理

  1、加班是指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但确实因计划外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应予以积极配合;

  2、驾驶员等岗位因工作性质原因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公司根据实际加班天数酌情给予加班补贴,补贴统一于年底发放,原则上不再另外给予调休;

  3、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可申请加班,因个人原因或开展常规工作而产生的加班不能作为加班。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员工的加班进行严格管理;

  4、各部门加班申请必须做到事前控制、事先申请、合理安排。申请加班人员需提前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事由,交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并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备案方可安排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来不及填写,应于加班后次日补办相关手续。违反上述程序,不视为加班。各副总加班,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5、加班时间计算:员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满4小时可计加班0.5天;延长工作时间满8小时的计1天,一天内有效加班时间最多不超过8小时;

  6、加班时数的确定以指纹考勤机打卡时间为依据,考勤机未有记录不计加班。个别员工晚上不加班但在办公室上网的,部门负责人应严加管理。屡教不改的,公司有权清退。

  7、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合理科学地安排加班,原则上规定员工月加班天数不能超过3天,超过3天安排调休。

  (四)调休管理

  1、根据具体加班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员工可提出调休申请。1天加班冲抵1天调休;

  2、申请调休需提前填写《加班调休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审批,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后方可调休;

  3、如加班到午夜2点之后的,为避免疲劳而影响工作效率,可由部门经理安排调休半天,并及时报公司人事部门补办调休审批手续;

  4、员工加班的天数应在当季度内申请用完,跨季度加班数清零。

  (五)请假管理

  1、员工的年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必须事先填写《因私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部方可开始休假;若遇紧急情况无法填写《因私请假单》的,可口头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于次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

  2、年假需在当年年底前全部用完,不可累积至下年度享受;

  3、婚假请假时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产假销假时需提供子女出生医生证明复印件;产假按80%工资发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保留职务半年;超过保留期仍未上班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4、员工请病假超过1日者,需提供医院有关证明;

  5、请假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因私请假将被扣除当天薪金全额。

  (六)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2、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给予口头警告,当月累计达到5次以上者作书面检查并公示,7次以上公司有权予以劝退。无正当理由,迟到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旷工按当天薪金全额2倍扣罚。年累计旷工达5天及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已满,未续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归者。

  (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超过2小时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无充分理由办理请假手续者。

  5、员工迟到、早退和旷工情况按照情节程度,计入年终考核。

  二、职责

  1、人力资源部

  (1)负责考勤的管理、统计、提报和公布。

  (2)负责保管各种休假、请假、加班等考勤凭证。

  (3)负责监督员工对于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拟定及解释。

  2、各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

  (1)按权限规定审核和批准员工请假、加班、调休等申请。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勤确认。

  (3)对员工加班申请、请假时间、用假事由、未打卡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核,把好考勤管理第一道关,并承担主要责任。

  三、其他要求

  1、员工须于次月2日前完成考勤单据填写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须于次月5日前(遇假期、特殊情况顺延)完成考勤统计并于一楼公示(遇节假日顺延)。如员工持有异议,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予以核实后更正。

  2、员工各项考勤业务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单据上报不及时或不如实填写者,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员工考勤情况计入员工年终考核。

  四、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参考

  1、工地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讲普通话;

  2、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3、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

  4、无论是谁至销售现场,「客户到」「欢迎参观」不能省略;

  5、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上销控主柜台,如有违反者以罚款一千元论处;

  6、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或专案助理处问销控,更不能私自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活页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数据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7、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是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数据、报表给予外人,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不准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发之传真;

  9、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报销,冲帐必须凭该购买物的发票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如实报销冲帐,发现弄虚作假,作违犯财务纪律论处;

  10、不准随意挪用他人办公用具,因故借用,从速归还;

  11、注意安全防范,不准将易燃物品带入公司

  12、防盗防火,下班时关闭门窗,空调,切断电源;

  13、工地业务人员的早餐必须在正式上班时间前用毕,上班时间到后不得以用早餐为由外出或占用正常工作时间;

  14、签到完毕后,每个人就自己的卫生包干区域(由专案助理订定)进行打扫;

  15、有客户至现场,原则上同组的同事帮忙倒水;

  16、接待完客户,要把桌上的东西收拾干净,桌椅归位,并把自己的file夹带回座位;

  17、接待完来人后,实时填写来人表,接听来电后,填写来电表格;

  18、在柜台区域,不准喧笑打闹,不得看杂志、报纸,吃东西和睡觉;

  19、接打私人电话应简明扼要,不得超过三分钟,以保证工作效率,工地业务人员不得利用工地电话拨打私人长途电话,发传真,确需拨打,务必予以登记,缴费,由公司在其次月薪资中扣除;

  20、打长途电话联络客户时,需在长话本上记明,并须经专案签字同意;

  21、工地午休时间由专案决定,午休时间为工地业务人员午餐和休息时间,工地业务人员可视情形休息、午睡;

  22、午休时间,每组至少留一个人在柜台或销售区值班,随时接待来人和接听电话,人员由组长安排;

  23、每日于下班之前做好当日的来人、来电分析,到周日,要做一周的周分析;

  24、下班前,应把柜台整理干净,把重要资料及物品缴回专案助理处;

  25、工地依个案销售情况,由专案决定休假天数及上下班时间;

  26、工地业务人员休假,应安排在周一至周四,每周工地排休,应于上周四之前决定,并由专案及组长协调统一安排后填入考勤表;

  27、调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主委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28、工地业务人员于上班及加班时间内,未经专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擅自离开岗位者外出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29、如非工作需要,工地业务人员于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如确有急事,必须外出,则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30、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应注意控制时间。处理完公事后,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办理公事为借口,在外闲逛或处理其它个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31、工地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故必须外出者,需填写外出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等,并需得到专案签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在外出登记上写明回到工地时间。外出而未填写外出登记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32、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由现场专案另行订定,部门主管核准后发布实施。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3

  1总则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的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公司的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4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公司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

  1.5总经理主管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各部门主管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

  1.6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给予处罚。

  2秘密的范围:

  2.1股东及董事会活动资料;

  2.2重大决策方案及行动计划;

  2.3客户的资料及供应商资料;

  2.4财务资料;

  2.5一切装备的技术资料;

  2.6专有技术和决窍;

  2.7重大的人事变动信息;

  2.8一切成文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2.9各类合同;

  2.10所设计的图文资料;

  2.11公司认为其他重要的资料。

  3密级划分:

  3.1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1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

  3.1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受到严重的损害;

  3.1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3.2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密级。

  3.3秘密等级的划分由总经理起草,经董事长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4对公司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对以往的文件应于本制度发布后三个月内整理完毕,并确定密级。

  3.5对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主管应在3天内拟定密级,报总经理批准。

  3.6绝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长久,机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10年,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5年。

  4保密措施

  4.1绝密的文件资料分别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亲自保管,必要时也可特别委托可靠人员按照规定的制度保管,机密和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文档秘书保管。

  4.2密级文件必须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3非经原确定密级的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范围由确定密级的人限定。

  4.4接收涉及公司秘密的传真`信件,由接收员马上交给文档秘书登记后,由文档秘书交相关人员。

  4.5寄发公司秘密,由文档秘书负责,并登记备案。

  4.6外出需携带公司保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由文档秘书登记,本人签字,由文档秘书开给《保密文件外携许可单》,凭单由保安放行。返回后要及时到文档秘书处核销登记。

  4.7对涉及公司秘密的场所,非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4.8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司内外谈论-公司秘密。

  4.9对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9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92指定参加会议人员;

  4.93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范围。

  4.94由专人记录会议,其他人不得记录会议内容。

  4.95会议文件分发应编号,阅后收回。

  4.10公司对主管及相关员工,每年进行两次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4.11公司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

  4.111不是自己应知道的事,不应问;

  4.112对别人不应知道的事,不应说;

  4.12公司人员如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

  报告部门主管和总经理。部门经理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公司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经理。

  5解除和降低密级

  5.1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可解除或降低密级:

  5.11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5.12已有新的替代文件出现;

  5.13外界情况已经变化,原密级已无必要的文件;

  5.14发生了其他可以解密和密级降低的情况;

  5.2解密和降低密级由文档秘书提出清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3解密和降低密级操作由总经理委托专人监管,文档秘书具体实施;

  5.4文件解密后一律当场销毁;

  5.5销毁程序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专人按清单一一核对正确无误,用碎纸机或燃烧的方式进行。

  6奖惩

  6.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公司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100--1000元,最高可按其实际贡献的10%计算奖金:

  6.11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6.12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6.13对公司保密工作作出了显著成绩的。

  6.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罚款500~3000元,如情节严重,给予辞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21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秘密;

  6.22遗失公司秘密文件资料;

  6.23出卖公司秘密的或利用公司秘密为已谋利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推荐访问:规章制度 建筑行业 菁选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 菁选3篇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1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100条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简单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