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控股与不控股的区别(5篇)

篇一:控股与不控股的区别

  

  不存在控股的承诺书

  简介

  控股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持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能够对该公司做出重大影响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控股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利润,但是也有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投资领域,控股常常伴随着承诺书的签署。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承诺书并不包含控股。本文将探讨这种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承诺书的意义

  承诺书是指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书面文件,用来表明签署者在某个时间点做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承诺书的签署是为了增强承诺的可信度,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投资领域,承诺书的签署一般关乎投资者和被投资方之间的利益。被投资方可能会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定位、以及可能对公司造成风险的行为等进行限制。而投资者也会在签署承诺书时明确自己的承诺和责任。

  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

  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是指承诺书中没有关于控制或持有公司股份的内容。换句话说,签署该类型的承诺书并不会使得投资者成为公司的控股方。

  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通常与被投资方进行协商后形成的。其中,被投资方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在公司的投票权,或明确投资者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

  除了不包含控股内容外,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的内容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者对公司的承诺

  投资者可能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管理层等方面进行承诺。

  投资金额和期限的约定

  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

  投资者财务状况的披露要求

  被投资方可能会要求投资者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披露和交换信息。

  投资者的行为规范

  被投资方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参与度和行为。

  补偿和违约责任要求

  在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中,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和违约责任。

  结语

  不包含控股的承诺书的签署,对投资者和被投资方都有着积极的作用。颁布这样的承诺书将有助于建立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关系,降低投资方的风险,保护被投资方的利益。

篇二:控股与不控股的区别篇三:控股与不控股的区别

  

  控股51%和67%区别

  有人曾问,控股51%和67%的公司都一样吗?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一致,那么它们在本质上就没什么区别。但要明确的是,它们背后所蕴含着的东西却千差万别,因为在决定控制权的时候你考虑了哪些因素?。我国实行一股一票制,这并非中国独创,而是效仿了欧美。只要记住,只能用相同份额的资金进入某个企业,即使你占股超过50%或者100%,除此之外的部分都是无法投票的,你不可以拥有太多表决权。对于小型公司来说,控股51%和67%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其实呢,即便是到了大公司层面,也会受很多条款限制,只要是真正成功的公司绝对会尽量保持股权平衡、减少股东人数、缩短董事会年龄结构等。对于投资者来说,控股比例的增加会提高股票价格,降低融资难度。因为股权集中化意味着更强势的话语权,从而帮助企业获取贷款及扩张规模。

  不知大家是否发现,所谓“你占股多少”并不是由你的经验来决定,而是由你拥有的净资产(包括货币和土地)多少来决定的。当然啦,最重要的还是实力!控股不代表全权掌握管理,51%的控股程度意味着每年管理费用只需交纳1/3给老板即可,这对管理团队是个极大的诱惑。但与此同时,股权分散又会导致其他的风险。就拿李嘉诚来说吧,光大厦就花了2000亿港元。虽然很富有,但仍旧离不开大股东的掌控。想要完全摆脱对控股公司的依赖,通常需要多年时间才能做到,而且目前尚未看出有这方面的成功先例。如果让一位董事长兼

  CEO全权负责,一切顺利的情况下可能只需三五年,如果管理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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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话则需要六七八九十甚至一百年。所以即便真的有这种情况,相信公司应该也不会采用这种方式。相反,拥有较高控股程度的公司往往更容易吸引风险投资者的关注,因为对于天使投资者和VC来说,低投资成本是非常宝贵的,同时具备控股权也有利于稀释老板的股权。

  也许会觉得好笑,总裁、董事长可以随心所欲,也没见公司有什么大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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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控股与不控股的区别

  

  CaseStudy+案例·点评“控股”一定要“控制”吗?文/高明华为了避免因董事会控制权争夺而导致公司发生动荡,影响所有股东权益(主要是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发展,中国应顺应董事会国际发展趋势,即所有股东都不派出代表,而由独立董事和CEO构成董事会(CEO不是股东,或者尽管是股东,但只是拥有期权,没有普通股东的表决权),董事长也由独立董事担任2021年*ST圣亚、新潮能源股东纷争余音未了,2022年欣龙控股股东纷争又起波澜。中国资本市场上,股东控制权之争,如一出出大戏,你方唱罢我登场,一波又一波,搅扰着投资者脆弱的心理,更影响着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股东纷争主要表现为大股东(通常是持股比例最高的前几位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对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大股东为了保证自己在公司的利益,获得控制权收益,就希望自己在董事会中获得更多的席位,从而控制整个公司,最终,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橡皮图章”,成为大股东披着合法外衣来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而广大中小股东在大股东控制权纷争中蒙受巨大损失。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是中国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现象,甚至062可以说是普遍现象,这反映了“控制”观念在中国企业中的根深蒂固。要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一般有四种方式:一是绝对控股,持股比例高于或远高于其他股东;二是通过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高于或远高于其他股东;三是通过协议委托表决权,某股东合并表决权高于或远高于其他股东;四是通过双重股权制度享有选择大部分董事的权利。在中国资本市场,前三种是最主要的方式,即通过控股来实现对董事会和公司的控制。第四种方式尽管不是主要通过控股来实现控制,但最终目的也是控制。其实不管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意欲通过向董事会派出董事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但能够通过董事会席位或表决权优势来控制企业的,只有大股东才有可能性。之所以都意欲向董事会派出董事,一是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包括法律缺失、既有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力等),还不足以平等保护所有股东权益;二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完善(包括市场透明度低,经理人职业化和竞争性程度低等),使得董事缺乏市场的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只能依赖于派出董事来实现。但由于董事会规模是有限的,往往只有十几个人,不可能所有股东都能派出董事,这就导致往往只有大股东代表才能够进入董事会,派出董事的多少又取决于股份比例的多寡。这就使得董事会的独立性大大降低。由于董事席位反映着派出董事的股东的权益保护、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因此,即使是能够派出董事的股东,也会在董事席位和董事长位置的争夺上冲突不断。为了避免因董事会控制权争夺而导致公司发生动荡,影响所有股东权益(主要是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发展,中国应顺应董事会国际发展趋势,即所有股东都不派出代表,而由独立董事和CEO构成董事会(CEO不是股东,或者尽管是股东,但只是拥有期权,没有普通股东的表决权),董事长也由独立董事担任。这就保证了董事会的独立性,避免了董事会的动荡。当然,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构成,需要独立董事来自于透明化的、竞争性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透明化意味着董事容易被监督,竞争性意味着董事容易被替换,职业化则意味着董事遭到辞退给其带来的损失巨大,这就保证了董事独立和忠实履职。股东纷争的另一种表现是,由于大股东派出或直接担任CEO(或总经理或总裁)而使企业经营也不具有独立性,进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对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现代企业而言,股东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是分离的,即拥有资本但缺乏经营能力的资本所有者(股东)把经营控制权交给有经营能力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实现经营控制权的市场化;而资本所有者则主要作为监督者,以及重要战略性决策的批准者或制定者(发展趋势是董事会越来越倾向于监督者和战略决策的批准者,拟定决策则交给更熟悉市场和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董事长也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科学分工。如果资本所有者也拥有很强的经营能力,则选择能力最强者。而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的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破坏了这种分工,最终结果是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走向崩溃,对所有资本所有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都会造成重大损害。即使家族企业,经营控制权的市场化同样至关重要。把经营控制权交给职业化的经理人,家族成员只作为监督者和重大决策的参与者,可以削弱家族成员的武断决策,避免家族人员内部矛盾对企业的干扰,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分割的风险,还可以解决家族内缺少可以胜任掌握经营控制权的人的问题。由于经营控制权掌握在职业经理人手中,家族成员所持股份无论是在家族内部变更,还是出售给家族外其他人,都不影响经营控制权的基本稳定,从而可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如果家族内有普遍认可的具有很强经营能力的人才,在明晰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其也可视同职业经理人。基于上述分析,法律上应该明确“控股”和“控制”的区别,“控股”未必要“控制”,以防止控股股东为了短期、私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二级)、博导063

篇五:控股与不控股的区别

  

  个?股东控股的利弊有哪些个?股东顾名思义就是第??股东,他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以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但同时他也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那么个?股东控股的利弊有哪些呢?下?,店铺?编为?家解答。个?股东控股的利弊(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经营性资产,?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使出资?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事聘任决议履?任何批准?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级管理?员。(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独?核算、独?承担责任和风险。在公司实际运作中,有?量关联关系存在,其中有些不规范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具有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的?为必须依法予以规范。例如,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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