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5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一、操作加工间布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二、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三、排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5篇,供大家参考。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5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1

一、操作加工间布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

三、排烟、排气设施齐全有效,通风良好。保持下水道畅通,地沟内无积水、无污物。

四、健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

五、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所有食品用具或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六、各种食品加工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七、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八、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整齐、干燥、卫生。

九、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十、操作间地面、墙壁、顶棚、炉灶、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十一、食品容器、食用工具、案板等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保持干燥。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十三、操作人员在厨房操作间内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十四、操作间的废弃物、垃圾等要及时扫除、处理。

十五、操作间应保持沟道畅通,无积水。

十六、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扫制度,实行厨房卫生分片包干等责任制。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2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卫生秩序,弘扬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12月29日)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xx〕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学院爱卫办负责校园公共场所禁烟的具体工作。

二、在学院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训练场馆(含室外训练场)、各类机房等教学活动场所;(二)学院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三)学院食堂、商业门面、学生宿舍、医务室等生活场所;

(四)学院除指定吸烟区域外的其他场所。

三、设立室外吸烟区,由行政后勤处负责安装吸烟区标志、警示语和垃圾桶,禁止在校园吸烟区之外的地点吸烟。

四、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禁烟管理工作。

1、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3、设立兼职禁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

4、禁止在校园内销售香烟和发布烟草广告。

五、发挥师生的监督作用。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职责;爱卫办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义务禁烟监督员,定期检查督导,记录检查结果,接受上级爱国卫生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六、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带头不吸烟,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七、发挥教师的为人师表作用。教师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更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八、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工处、团委、各系等要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利用课堂、讲座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

九、学院要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十、学院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纪律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即:教师违反禁烟规定的由考核办、爱卫办扣除考核分;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由学工处负责按学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禁烟规定情况严重的场所,由考核办扣除该场所使用、管理部门的考核分。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爱卫办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4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5

为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职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控烟制度:

1、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

2、大力做好宣传,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办公、禁烟场所文明良好的环境,利用座谈会、展板、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吸烟对健康对他人的危害,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

3、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办公室、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

4、成立控烟管理小组,明确控烟工作的负责人。

5、每位职工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外来人员不吸烟,对外来吸烟人员,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要在楼内吸烟,确保良好的办公环境。

6、领导班子要带头不吸烟,做控烟工作的表率。

7、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烟缸),设立醒目、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

8、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创建活动。

9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内吸烟者,经教育不改则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制止吸烟的人员予以表扬。

10、如在部门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则由责任部门负责。

11、每月由禁烟管理小组检查,同时不定时抽查部门内有无烟蒂,凡发现有烟蒂的股室,经教育不改则取消评比无烟股室资格。

12、本制度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6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7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8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9

一、江西客家博物院禁烟区域包括各部门所有场所。禁烟区域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二、成立江西客家博物院控烟领导小组。

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控烟意识,从我做起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递烟。

四、单位出入口、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洗手间等重点区域要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利用学习及其他活动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控烟意识,进一步使全院职工认识到吸烟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努力实现从“要我戒”向“我要戒”的转变,积极营造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工作、生活环境。

六、禁烟区域内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七、各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部门的控烟巡査,分管领导每月不定时抽查。发现股室内有吸烟行为存在,扣部门控烟考核分。

八、干部职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扣该部门控烟考核分。来访者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将劝其离开禁烟区域,至吸烟区吸烟。

九、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

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十、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査和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20xx年4月开始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10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11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12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13

为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职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控烟制度:

1、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

2、大力做好宣传,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办公、禁烟场所文明良好的环境,利用座谈会、展板、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吸烟对健康对他人的危害,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

3、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办公室、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

4、成立控烟管理小组,明确控烟工作的负责人。

5、每位职工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外来人员不吸烟,对外来吸烟人员,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要在楼内吸烟,确保良好的办公环境。

6、领导班子要带头不吸烟,做控烟工作的表率。

7、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烟缸),设立醒目、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

8、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创建活动。

9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内吸烟者,经教育不改则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制止吸烟的人员予以表扬。

10、如在部门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则由责任部门负责。

11、每月由禁烟管理小组检查,同时不定时抽查部门内有无烟蒂,凡发现有烟蒂的股室,经教育不改则取消评比无烟股室资格。

12、本制度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14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吸烟是一种能够引发多种疾病的危险行为,为了保障大家、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文明卫生好习惯,学校特制定此制度,希望大家严格执行。

1、校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

2、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贴禁烟标志。

3、公共场所不摆放烟具。

4、不向来客敬烟。

5、校内商店禁止出售香烟。

6、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吸烟。

7、教师要将吸烟与健康知识和本学科有机的结合在教学中。

8、每学期要有一次“吸烟与健康知识”的主题班会课。

9、定期出有关“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栏。

10、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如健教课、政治课、化学课、心理咨询、同伴教育、参观展览、宣传栏、班会等﹚。

11、有吸烟史的教职工在校园禁烟的基础上,制订戒烟计划,争取在一定期限内完全戒烟。

12、学生如有违禁吸烟者,轻者教育,重者处罚,不得授予各种奖项,所在班级不得授予先进班级。

13、教职工违禁吸烟情况严重者,取消其该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4、禁烟起始日为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篇15

第一条为倡导健康生活,提高身体健康指数,教育和引导师生确立健康生活的观念,根据《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禁烟范围: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所属公共区域,包括教室、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室内外公共场所。

第三条适用人员:全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

第四条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除了不主动向领导和客人(含学生家长)敬烟外,要告知学校的禁烟规定并劝阻吸烟。

第四条校长办公室为学校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医务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吸烟有害健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宣传教育或图片展览活动。

第六条在学校北大门、东大门、南大门及各主要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立2―3个吸烟室,禁烟区不提供烟缸等烟具。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人民币50元/次罚款,由财务室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按捐款处理。

第八条此规定从4月10起执行。

推荐访问:禁烟 公共场所 管理制度 北京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什么时候开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是什么时候实施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文件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内容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禁烟法规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禁烟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