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办法】涿鹿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涿鹿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涿鹿县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涿鹿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统计办法】涿鹿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涿鹿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涿鹿县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涿鹿县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在市统计局、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涿鹿县统计局法制科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配合。

第四条 涿鹿县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涿鹿县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分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乡镇,然后以乡镇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涿鹿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县统计局确定。

第七条 涿鹿县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检查;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涿鹿县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涿鹿县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取得国家统计局执法证人员为基础,以取得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为辅的原则作为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涿鹿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县统计局制定。

第十一条 涿鹿县常规统计调查,按照涿鹿县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2-3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具体数量根据每个乡镇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涿鹿县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抽取乡镇,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在县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乡镇,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乡镇。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 以乡镇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乡镇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涿鹿县统计局法制科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县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乡镇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六条 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涿鹿县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县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九条 对抽查结果依照市统计局、县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在统计中故意造假、作假,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体系之中。

对于乡镇、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按规定移交人事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涿鹿县统计局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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