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法】萍乡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萍乡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萍乡市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萍乡政务服务网使用,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萍乡政务服务网的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萍乡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萍乡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萍乡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萍乡市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萍乡政务服务网使用,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政务服务网的运行维护、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萍乡政务服务网包括市级主厅和县(区)分厅(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管委会分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网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和经开区、武功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萍乡政务服务网本级分厅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督促检查本级萍乡政务服务网中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阳光政务等事项要素的录入和更新情况;

(二)督促检查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在本级萍乡政务服务网的办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级萍乡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反馈、评价等情况;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各县区信息化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本级萍乡政务服务网技术支撑平台的管理和网站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负责网站的实时监测,防范网络攻击,防范内容篡改,防范病毒传播和系统故障。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安全审计和入侵检测等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定期组织开展萍乡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培训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提供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单位)负责本单位在萍乡政务服务网中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内容的更新维护和事项的在线办理。负责信息审核和发布管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市、县信息化技术服务部门与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第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包括综合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线互动员、投诉受理员和事项办理员。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综合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在萍乡政务服务网中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公开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审核、发布;针对事项公示信息填报不规范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及督办修正;查询和统计网上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的回复和审核情况;查询和统计各业务办理系统有关业务数据情况,针对业务办理异常进行汇总统计及督办修正;检查在线办理事项进展情况;检查、统计日常在线互动人员到岗情况;

(二)系统管理员负责萍乡政务服务网本单位人员、权限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萍乡政务服务网各应用系统正常运行;

(三)在线互动员负责网上咨询、在线交流工作,并按要求进行答复;

(四)投诉受理员负责受理并反馈网民投诉;

(五)事项办理员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预审、大厅收件、材料审查、挂起、受理、审批、许可、告知等工作,按要求在环节承诺时限内办理,保障项目办件依法依规流转办理。

第九条  运行维护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通过登录萍乡政务服务网系统,并在系统设定的角色和权限内进行管理、互动工作。

运行维护人员岗位应当实行AB岗位制度,在线互动员、投诉受理员应当实行网上点到制度,确保工作时间内能及时回应网民。

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单位需要调整萍乡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人员的,应当报本级公共政务管理局同意。调整后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第十条  在线互动员、投诉受理员在收到咨询和投诉后,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答市里统建的系统和与省级平台进行技术对接方面遇到的问题;县(区)信息化技术服务部门负责解答本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单位在使用本级政务服务网时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萍乡政务服务网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含安全维护经费)予以保障,将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优化网上服务,加大萍乡政务服务网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使用萍乡政务服务网。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萍乡政务服务网使用情况,开展网上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评价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萍乡政务服务网的运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单位运行维护人员、信息化技术服务部门管理维护人员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由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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