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完整)

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邢台市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药品举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完整)


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邢台市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举报奖励预算资金额度;单笔奖励资金超过年度举报奖励预算资金额度的,在年度预算资金额度范围内酌减。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市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报。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举报中心申报。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申报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应填写《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举报受理单位的案件转办单、案情报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涉案货值说明(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奖励金额依据《邢台市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涉案货值金额按照涉案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八条  市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单起案件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单起案件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批准后,市举报中心或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发《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领取奖金,并填写《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支付单》(见附件3)。举报人不能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银行账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存至举报人指定账户,填写《邢台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支付单》。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市举报中心或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举报奖励申报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举报奖励支付单等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市举报中心和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对外公布或者泄露。对违法违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举报中心或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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