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完整)

精简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工作方案为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完整)



精简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既放权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务到位、监管有效,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重点任务

(一)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分国家事权确定事项和地方事权确定事项两类进行精简。

对国家事权确定事项,待国家精简确认后,由省有关部门按要求执行,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部委作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暂停执行的决定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省有关部门尽快启动我省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对地方事权确定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精简:

1.清理。清理原则: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立法程序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系统正在实施的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进行清理,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于20156月底前报送省发改委、省编办。

2.确认。由省发改委、省编办组织专家逐项审核,确认取消、整合、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以及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57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有关部门。

3.修规。需修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由省有关部门于20158月底前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需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于20158月底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4.公布。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应按规定及时公布。待上述工作完成后,由省编办、省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5.立法。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出台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我省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扶贫和移民办、民航江西监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和承接工作。

1.合理划分管理权限。省政府已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2.加快部门协同放权。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相应调整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尽快做到同步下放;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相关部门要采取委托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省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调整后的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目录送省编办、省发改委,报省政府批准后,于20158月底前对外公布。

3.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省有关部门要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4.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投资项目不同类别,明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扶贫和移民办、民航江西监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突出监管重点和落实监管责任。

1.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和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在项目开工前,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指导和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在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审计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2.落实部门和地方监管责任。省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县(区)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加强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研究出台加强金融审贷监督指导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的工作意见,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省审计厅要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监管意识,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3.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技术政策等,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扶贫和移民办、民航江西监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审计厅,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四)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方式。

1.加快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在全省网上审批系统省级部分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功能上线试运行的基础上,抓紧建成省直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系统,加快推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尽快上线运行。做好与省直各部门自有业务系统的对接,确保各类应用和数据交换畅通运行,在审批部门之间形成“全共享”的协同工作平台。根据运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系统延伸至市、县(区),实现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同平台运行。

2.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依托全省网上审批系统,根据国家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推进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有关部门的横向联通、有关部门到市县政府的纵向贯通,并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在线备案制度、异常信用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3.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在线监测、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执法手段,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并将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便于其他部门及时跟进监管。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精简投资审批事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二)保障监管平稳过渡。 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前,有关方面要建立能够有效运转的线下联动机制以及项目台账、信息即时相互抄告等制度,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相互抄告,并抄送同级审批部门。

(三)加强舆论宣传。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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