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为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保障基本”原则,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对接,采取“并轨运营、租补分离”模式,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逐步缓解不同层次群体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保障对象

根据市区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综合考虑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凡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的居民,均可申请公租房。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人员: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的居民;

(二)市区新就业职工;

(三)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四)市区进城落户居民;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三、保障条件

公租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含)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中至少有1名成员取得市区居民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二)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居住;在市区无住房;在市区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1年(含)以上;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无房的在职在岗职工。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7m2以上,有住房自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三)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取得市区居住证;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无住房;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1年(含)以上。

(四)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中至少有1名成员为进城落户居民,并取得落户居住证;在市区无住房。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人在市区无住房;已办理录用手续。

市、区两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给予保障。

以上各类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在市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退出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四、保障方式

(一)申请方式。公租房申请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二)配租户型。根据申请人的人数,结合房源状况,合理配租公租房的户型结构,以家庭为单位或自愿组合申请的,原则上配租二居室户型的公租房;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原则上配租一居室户型的公租房。

(三)配租楼层。根据房源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对分配的公租房房源为多层的,结合保障对象身体和年龄情况,原则上以健康状况为主,年龄为辅,分类确定楼层,身体残疾和年龄偏大的保障对象分配在较低楼层,并对安排在同一楼层的同类人员进行公开摇号配租;对分配的公租房房源为高层的,采取不分楼层统一摇号配租。

(四)配租方式。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在房源较少、申请人较多的情况下,对以家庭为单位及自愿组合申请的与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将分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定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摇取房号,确定配租对象。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对获得配租资格放弃或经举报查实作废的房源,将按摇号确定的轮候排序对象,自动依次获得配租资格。对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对摇号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除人均年收入超过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住房困难家庭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外,其他类别住房困难家庭将按公租房有关政策,分类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住房价格情况,由财政、住建部门合理适时测算。

(五)租补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实物分配、市场运营、租补分离、差别补贴、先收后补”原则实施。公租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并公布。配租对象按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区别不同的保障群体分别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给予补贴;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居民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申请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50%给予补贴;

3.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申请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给予补贴;

4.对人均年收入超过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

5.对市、区两级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具体收入标准界定为: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低保证为准;中等偏下收入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上述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年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

(六)租赁期限。获得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当与市安居置业公司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五、申报程序

住房困难保障群体申请公租房,采取实时申请受理,按季组织并联审查、审核、公示,适时组织摇号分配。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落户农民。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实时开展辖区居民的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工作。

3.审核。宣州区政府按季度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开展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

4.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根据并联审查结果,及时做好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二)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

4)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5)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按季度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季度完成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六、退出管理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市安居置业公司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市安居置业公司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市安居置业公司退回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住房管理档案,并依法给予处罚。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闲置公租房连续6个月以上的。

上述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拒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承租人不再租赁公租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安居置业公司提出退租申请。市安居置业公司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租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承租人仍不腾退公租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除上述情况外,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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