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办法】青阳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青阳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办法】青阳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办法】青阳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青阳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青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允许保留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综合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及调研接待等车辆。

方案规定的9个执法执勤部门用车的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是指县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专门用于县直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

(一)省、市、县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第五条  应急用车是指专门用于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

一般公务提倡社会化保障方式出行。确需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出行的,应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使用范围包括:

(一)承担省、市、县、乡镇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

(二)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时间紧急、公共交通无法及时到达或携带重要材料的公务出行;

(三)前往安保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

(四)紧急会议,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集体会议(使用中巴车以上车辆集体出行);

(五)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如集中进行的老干部慰问、重要招商引资等,以及中央和省、市组织的检查、督察、考核、创建和县本级迎检等特定活动保障;

(六)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因公务活动影响或需要,必须接送站的;

(七)在社会化车辆保障不足、公共交通不便或使用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经申请可优先安排的跨区域出差、调研下乡;

(八)用车单位突发、紧急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出行需要。

第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主要是用于满足使用车辆所载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工作需要,其他情况禁止使用。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用车是指除9个执法执勤部门之外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专门用于一线执行行政执法的车辆。行政执法用车只能用于行政执法工作时段,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作为应急车辆使用。

第八条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保障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公务出行的车辆。

第九条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用于接待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部委司局(含)以上负责人,以及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来青调研、视察、考察、巡视、检查、督查等任务的保障用车;兄弟县、区党政代表团来青考察、调研保障用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慰问、检查、督查等大型活动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用车以及由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公室承办的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用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按照《青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保留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综合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及接待调研等车辆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保留公务用车的统一配备更新、统一运行管理、统一调度使用、统一处置、统一监督。

第十一条  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定点停放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参改单位应严格执行《青阳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明确的条款和内容,规范合理的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出范围、不按程序申报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保留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定点停放、统一调度、按需使用”管理模式。委托管理车辆由被委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从车辆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调度使用。纳入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保险实行统保和定点维修,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保险和定点维修机构确定按原制度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一)实物保障车辆的管理使用。实物保障车辆实行定人乘坐、定人驾驶,管理使用按现行程序办理。

(二)机要通信车辆管理使用按现行程序办理。

(三)定点停放的应急公务车辆使用,由用车单位向县车辆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按照“谁申请、谁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调度安排使用。拥有固定停放应急用车单位一般不得再向平台申请使用集中管理的应急用车。没有停放应急公务用车的单位,直接向平台提出申请,由平台统筹安排应急公务车辆。如遇紧急突发事件,经县应急机构协调,有关单位可先用车,后补办报备手续。

(四)调研接待用车、综合行政执法车的使用,由用车单位向定向化保障平台提出申请,在接到用车指令后由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安排。

(五)社会化保障车辆的使用管理。社会化保障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市场运作和货币化结算。

(六)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所有保留车辆和司勤人员均要服从统筹调度,用于应急保障用车。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用车台账管理和使用公示制度。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立公务用车使用信息台账,每月公布公务用车、租赁车辆使用情况,做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和费用等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场制度。所有车辆必须进入单位定点停放的车库或停车场内,不得带车回家。从外地返回青阳超过22点的公务车辆,或次日上午提前1小时以上上班执行出车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带车,可视情将车辆停放在驾驶员就近的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安排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值班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都要实行标识化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按省定要求喷涂统一标识,其他保留车辆按省里要求实行号段管理;保留公务用车安装车载终端定位装置和相关软件,实行全程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除涉及应急事项处理、跨区域外出公务、公务调研接待等规定特定事项外,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一般公务出行以及正常上下班等非公务出行,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综合执法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等保障车辆;不准将综合执法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不得在车辆维修费中夹带其他费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保留车辆一律纳入车辆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集中管理,通过车辆信息平台统筹调度、全程监督。单位车辆管理员和审核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平台管理人员修改。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对保留车辆的运行维护费、交通补贴的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县直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保留车辆、公车私用、规避平台监管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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