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池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池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机制,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48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池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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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机制,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及省驻池相关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作为作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公开通报。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自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考评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年终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10分)

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分工明确,有分管领导和2名专(兼)职人员专门从事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组织不健全的,扣4分;无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扣3分。

2、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未召开专题会议的,扣3分,会议内容不全面的,扣1分。

(二)制度建设。(10分)

1、制订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的。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1分。

2、严格制定并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

(三)公开内容。(70分)

1、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及时受理、按时答复的,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时间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年报专栏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

3、未按规定时间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统计专栏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季度情况统计表》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的,扣10分。

4、每月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网本单位的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部门动态等相关方面的内容,每次扣3分。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内容出现空白栏目,扣5分。

6、加强网络舆情的办理和引导。各部门应确定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从事网络舆情的搜索、引导和办理工作,对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部门网站、部门信箱及人民网、中安在线等涉及本部门职能工作范畴的舆情信息,应及时作出反应并妥当处理,重要舆情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处理。市政府督办的舆情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注意网络答复处理方式,注重做好政策说明和引导。对涉及本部门的舆情信息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每次扣2分,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市政府督办通报的,每次扣5分。

(四)公开效果。(10分)

公众及上级政务公开办反馈的总体评价为差的,不得分;为一般的,扣5分。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八条  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的具体指导工作,即时跟踪督查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按月通报。每月情况通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入考评总分。

第十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县区、各单位考核等次,并根据当年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评选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有意隐瞒公开事项的,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或因工作缺位,在网络媒体舆论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当年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通报表彰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和政务公开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通报批评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被通报批评的单位经过整改后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再次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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