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含山县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含山县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经济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含山县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含山县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含山县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9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等工作,加快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激发农村金融活力,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全县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坚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权责明确原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和政府的权责关系。其中,银行按照贷款条件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并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的流向,防控信贷业务风险;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支持与协助。

(三)效率优先原则。通过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降低银行和保险机构承担的贷款风险,鼓励各金融机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条件要求及业务流程。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我县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种养殖大户开展业务。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含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具有固定住所;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还须拥有含山县常住户口,并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并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保险机构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

(二)保证保险贷款的期限和额度。保证保险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农业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种养殖大户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三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年化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金额的2%。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资信状况良好、贷款风险程度较低的借款人,或对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借款人,可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建立保险机构、政府和银行风险共担机制。遵循资金来源渠道不变、使用用途不变、提升使用效益的原则,将县政府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合并统筹使用,对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本息损失部分根据不同对象按照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其中,对农业企业的贷款本息损失,由保险机构、政府与银行按5:3:2的比例承担;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的贷款本息损失,先由保险机构与银行按8:2的比例承担,再由政府按年度对保险机构赔付率超过120%比例的赔付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不良贷款由保险机构和银行共同进行追缴,追缴的贷款本息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比例偿还保险机构、政府和银行。

(五)信用登记。试点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保险机构同时登记入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为加强业务管理及寻求再保险支持提供数据支撑。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银保联合对贷款风险进行管控。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做到专款专用。

(二)保险机构具有独立审核权利。由于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机构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三)建立欠款追偿各方联动机制。银行在贷款本息逾期5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保险机构;贷款本息逾期后15日内向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资料。保险机构在收到贷款银行欠息、逾期信息后,立即联动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在收到贷款银行完整书面索赔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向银行履行理赔义务。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出现经济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贷款风险附加性承保制度。试点期间,借款人(自然人,不含企业法人)投保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五)贷款风险预警、暂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贷款不良率达到1.2%或保险机构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达到100%时,应书面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风险预警,同时暂停新增业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不良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贷款增幅每月不超过10%重新启动。

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贷款不良率达到3%或保险机构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达到120%时,应书面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立即停止业务办理。经试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不良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对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未及时履行书面风险报告义务的,县政府不承担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本息损失的风险补偿责任。

(六)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二是对拖欠农业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人,取消当年享受省市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的资格;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法院对农业贷款诉讼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金融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含山县支行以及试点银行、保险机构组成。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县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人行含山支行负责将借款人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向试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并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县法院、公安局负责依法制裁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县财政局负责在试点期间对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县农委负责向试点金融机构推荐并提供经营状况良好、有融资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并会同试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界定和审查。县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及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涉及工商、税务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

五、风险补偿、追偿和奖励措施

(一)风险补偿。试点期间,对发生的贷款损失,由保险机构、试点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县金融办、财政局、农委共同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对象的分担比例予以补偿到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的贷款损失不予补偿。

(二)追偿和奖励措施。试点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贷款、赔偿损失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偿。如试点银行、保险机构的贷款、赔偿损失已获得政府风险补偿,则追偿所得应首先偿还政府风险补偿。对于积极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纳入县政府的考核奖励范围。

六、其他

(一)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特色经验,查摆工作不足,进一步找准工作着力点,并根据法律政策变化和业务开展情况,适时修订实施意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保险机构和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利率、费率调整机制,对上一年度未发生理赔的借款人予以利率、费率优惠。探索建立受益共享机制,构建新型银、政、保合作共赢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按月向县金融办及相关单位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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