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提高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埇桥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埇桥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提高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包括: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资金;
(二)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三)政府融资安排资金;
(四)各乡镇、村(居)自筹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五)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相关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投资计划,积极组织和安排建设资金,保障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预算和施工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资金预算及实施进度,及时核拨资金。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中央、省、市、区四级安排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该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对于通过融资方式筹措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应遵循融资管理要求,按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区交通局应明细核算每条县乡公路、乡村道路的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支付资金时,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支付证书、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九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按项目合同价5%预留(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款或暂停审核、审批拨款:
(一)项目尚未开工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三)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四)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必须进行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做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效益指标,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时限报区民生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以及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行为,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