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净化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手段,是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是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抓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执法效能,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有利于化解执法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夯实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基础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好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准确运用法律条款项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二)制订或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1.按照全省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系列地方法规及配套性规章等,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订《葫芦岛市职业病防治办法》、《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积极推动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油气管道、城镇燃气、校车、民政设施、旅游安全管理等行业领域制定或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3.强化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解读,促进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委、葫芦岛海事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为牵头部门)

(三)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按照计划完成地方煤矿整合关闭、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各年度任务。

2.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国债、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   

3.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4.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三、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责任落实

(四)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葫委发〔201415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336号)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四级五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向本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2.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消防局)

(五)强化各类企业主体责任。

1.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面推进“五落实五到位”工作。“五落实”是: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五到位”是: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20151231日前,各类规模以上(含规模企业)完成“五落实五到位”工作;2017年底前,规模以下企业完成“五落实五到位”工作。

2.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

4.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每个行业都要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

5.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消防局)

(六)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1.按照《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葫委发〔201415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336号)

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2.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3.在考核年度内,县(市)区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监管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出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且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有关党委、政府及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员,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七)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1.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告。

2.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关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八)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区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安监部门(煤管局除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

5.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事故由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较大事故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市安委办挂牌督办、审核把关。

6.按照全省“事故提级调查”的有关规定,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健全完善运行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九)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

1.各级发改、经信、教育、公安、国土、交通、住建、安监、工商、质监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2.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

3.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4.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十)完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执法机制。

1.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明确管辖范围,开展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重点、监管周期和监管方式,并作为本部门编制年度执法计划的主要依据,全面实行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

1.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5.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

6.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7.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8.着力强化各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时刻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9.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企业联网,建立隐患治理标准化和数字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行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等有关部门)

(十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同,直插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暗查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2.按照《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式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葫安委〔201517号)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的“四张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落实不力,导致事故频发的地区、部门、企业实行约谈告诫,运用诫勉手段,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书面通报、新闻曝光等形式公开批评,揭短亮丑。

5.按照《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葫安委〔201516号)的要求,在2015年底前,推进完成市、县、乡、村、企业“五级网格化”工作,构筑起“党政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网格管理、信息共享”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6.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梳理后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7.201511月初开始,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大厅,实行监审分离、终身负责的“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8.市、县(市)区两级要探索依法实行派驻执法、交叉互检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从安全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合作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十三)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1.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激励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工作。

2.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推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及危险工种、危险岗位。

3.推进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4.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

5.鼓励支持我市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质监局)

(十四)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1.建立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将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安全生产信息“孤岛”。

2.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3.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实行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畅通公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公布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

4.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2016年,建成市、县(市)区两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相关金融机构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让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取消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3.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与市、省对接,并实现与全国联网,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市总工会、葫芦岛海关、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中心支行)

五、健全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六)强化执法计划导向。

1.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逐步开展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

2.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

3.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4.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十七)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十八)强化严格规范执法。

1.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

2.建立健全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

3.积极推行“论理式”行政处罚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准确阐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理由、拟作出处罚依据和裁量运用等内容,促使其正确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可接受度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以追求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目标。

4.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十九)实现安全监管执法闭环管理。

1.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要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

3.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二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2.建立完善微博、微信、易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六、健全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二十一)明确安全监管执法地位,强化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

2.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3.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4.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安监局)

(二十二)健全监管执法机构。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葫芦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96号)要求,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2.各地区要规范进人“门槛”,配齐、配强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到2017年底前,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要建成一支规范化、专业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内设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4.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或责成专门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开展事故现场勘查、摄影录像、物证收集固定等工作,制定工作标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5.要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待遇,对政治素质好、履职尽责、无私奉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时重点考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二十三)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1.各地区要按照《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葫委发〔201415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

2.安监部门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每2年轮训一次,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要通过“执法培训、交叉执法、案卷评查、上挂下派”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二十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1.市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保障、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增加计分权重。

2.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科学、文明、公正执法。

3.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实现懂抓治本、会抓预防、善抓落实的执法高效团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

各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最负责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务实的作风、最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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