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意见(全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意见(全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生产、补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受灾农户恢复生产、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在全市建立起发展规范、覆盖广泛、产品丰富、保障到位、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保障。

2.工作目标。扎实推进农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截至2020年全市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180万亩以上,覆盖率95%以上;全市日光温室保险面积力争达到351万延长米以上,年均增长10%以上。2015年,全市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 134.55万亩,日光温室计划参保面积达到218万延长米。全市及县区具体计划参保面积和日光温室参保情况如下

二、实施财政支持政策

1.丰富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各级财政部门继续对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等大田作物保险和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2.落实好财政补贴政策。中央、省、市、县(区)财政继续将大田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保持在35%30%6%9%,农民自行承担保费20%比例不变;日光温室保费补贴执行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9% ,县(区)财政补贴21%、农民自行承担50%不变;对食用菌保险试点,省财政保费补贴35%,市财政补贴10%,县(区)财政补贴25%,农民承担30%

三、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1.提高大田作物保险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大田作物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将旱灾、冻灾等附加险纳入大田作物保险主险责任,并提高其保险金额。

2.合理调整大田作物保险条款。保险机构要结合我市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损失程度等因素,针对不同区域、不同险种、不同保险责任实行差异化费率。大田作物保险条款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投保作物损失率在80%及以上视为全部损失。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四、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

1.加强合规性建设。制定完善统一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坚持承保理赔信息公示“进村到户”、保险赔款支付“打卡到户”、承保理赔回访“逐村进户”制度,杜绝侵占、挪用、截留农业保险赔款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防灾防损费用支出,严禁滥用、挪用。

2.健全服务网络。在盘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情况,通过自建、与政府合建、向政府租赁等方式,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争取到2016年底实现全市“一镇一站”目标。探索农业保险协办(理)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兼业)代理方式,委托农经、农业服务站等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业务宣传、业务代办、灾情查勘等工作。严格落实种植业保险协办机构协办经费,切实加强协办工作经费管理。逐步提高全市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打造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农业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3.建立差异化产品体系。逐步建立涵盖基本保障、成本保障和价值保障的多元化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以满足单一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龙头企业等不同层次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支持农业新技术推广,对使用先进技术的农户给予费率优惠。

4.推动产品创新。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和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各类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新业务。积极推进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提高理赔精准性。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贷款。

五、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

1.完善竞争机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从2016年起,我市新增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2016年全市应在省确定的承保机构范围内选择2家以上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如确定2家保险机构,单个保险机构的承保量不得超过全市总面积或总延长米的60%;如确定3家或以上保险机构,则单个保险机构的承保量不得超过全市总面积或总延长米的40%。并将确定的承保机构和承包区域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有关部门备案。承包区域原则上保持3年不变。市、县有关部门要与确定的农业承保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做好对保险机构的跟踪评价工作,建立保险机构退出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履行协议和条款。

2.建立条款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条款进行年度评估,根据参保作物物化成本变动、保险机构盈亏、农业新技术应用等情况,对农业保险条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和意见,逐步形成农业保险条款动态调整机制。

3.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气象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业务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制定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给予资金支持,探索保险机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快建立市、县、镇三级理赔保险纠纷调解机制,降低农民维权成本,维护参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公估机构在风险咨询、损失评估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公估试点工作。及时处理好农业保险投诉,对报灾面积严重不实、贻误理赔、影响群众生产自救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标准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支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购买商业再保险方式转移超赔风险。

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区农业保险工作, 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市政府组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保险协会、农信联社、气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推进农业保险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2.落实资金保障。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算工作,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建立农业保险预决算制度,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建立完善保费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强化监督检查。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理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水平。

4.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确定每年4月第一周为农业保险宣传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参保意识,在全市营造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助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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