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办法】北海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市统计局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北海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统计办法】北海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市统计局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自治区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北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北海市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统计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北海市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接待,经批准后由科室对口接待。局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局纪检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组织有关专业培训和专业会议由有关科室、中心负责按市统计局有关会议、培训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务来访

第五条  各县(区)统计局能通过公文、电话、信函等渠道解决问题的,原则上不到北海市统计局面谈。确需到北海市统计局面谈的,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向北海市统计局预约,填报“公务来访预约单”(见附件1),说明来访事由、来访人员、主要行程等事宜,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区县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北海市统计局商谈工作,需提前向北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发公函或预约,告知来访人员、事由、时间等事宜。

局办公室收到公函或来访预约单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报分管科室单位局领导提出批(拟)办意见。

凡需北海市统计局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公务日程安排并请示局领导本人同意后,予以安排;向来函单位或预约单位反馈来访日程安排。

第六条  省部级和司(厅、局)级领导,到北海市统计局开展公务活动,经请示局长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牵头,会同科室、中心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条  到北海市统计局开展公务活动的其他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业务对口原则,由局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做出安排,业务对口科室、中心具体负责做好相应接待工作。

第八条  局有关科室、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前来北海市统计局指导商谈工作的,依据相关请示或邀请函可以开展相应的接待活动。

第九条  公务来访人员需北海市统计局安排住宿的,按照北海市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可安排一次圆桌工作餐;并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2)。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报销接待费。报销接待费时,需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务来访预约单或公函、请示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外出

第十二条  北海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实行审批制。局领导外出,报局长审批;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告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告局长,并报办公室备案(式样见附件3);各科室、中心其他科级干部外出,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科级以下干部外出,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公务外出需相关单位接待的,须事先以北海市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函(见附件4),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事宜。

第十四条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定点饭店或宾馆住宿,并自行支付住宿费用。

出差人员用餐、住宿费报销按照北海市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食宿,按照北海市会议、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北海市统计局领导到区县调研,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一般不集中或轮番安排到一个县(区)、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活动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北海市统计局领导赴县(区)调研,根据调研内容,由县(区)统计局局长或分管负责人陪同。北海市统计局领导外出调研,局内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县(区)统计局其他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北海市统计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副职及其他干部赴县(区)检查调研,由各县(区)统计局分管负责人和对口科室负责同志陪同,局内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安排接待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章  接待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不组织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以各种名义变相旅游。不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以各种方式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财务室要合理控制接待费预算总额,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开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督,加大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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