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东昌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东昌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确保群众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东昌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东昌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东昌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确保群众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通化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统开展全过程水污染防治,加强行政监管,促进多元共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水环境问题为核心,着力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全力提升我区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东昌”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全区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2020年,全区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玉带河、保安河、佐安河、光复河、柳条河基本消除,区本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30年,全区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浑江东昌区段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区发改局牵头,国土分局、区经济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的环境约束机制,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出。(国土分局牵头,环保分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严格按计划执行。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办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到2020年,基本达到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等各项要求。(区经济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加强环境监管,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区发改局牵头,环保分局等参与)

(二)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要求,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到2020年,实现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3%以上。(区农牧水利局牵头,统计分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局等参与)

2.抓好工业节水。落实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相关政策。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相应淘汰计划,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取水户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区经济局牵头,区农牧水利局、区发改局等参与)

3.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探索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全区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严格“以水定地”,坚持高标准建设,到“十三五”末期,新增和改善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完成市定任务。(区农牧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等参与)

4.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区发改局牵头,区农牧水利局、区经济局等参与)

(三)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通化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区农牧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济局等参与)

2.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区农牧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局等参与)

(四)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依据省政府重新修订的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我区水域纳污能力,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完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制定我区水功能区管理相关措施,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2016年底前,建立我区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区农牧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开展生态用水调查,2018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区农牧水利局牵头,环保分局等参与)

3.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定我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区农牧水利局牵头,环保分局等参与)

(五)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要全部限期退耕还湿。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环保分局牵头,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2.开展湿地保护修复。依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通过湿地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河流水质。2018年底前,全区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重污染河流等重点区域建设人工湿地。到2020年,实现通化市天然湿地的保护率提高到60%的目标。(区林业局牵头,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依法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6年底前,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2017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农牧水利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等参与)

4.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加强哈泥河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供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我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农牧水利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等参与)

5.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建设,强化地下水质量监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开展修复试点。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改造。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环保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六)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实施好《吉林省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统筹开展我区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磷、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浑江水质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改善。(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2.实施好《吉林省清洁水行动计划》。以浑江东昌区段为重点,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和水质断面整治计划,明确治理目标、防治重点、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七)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清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企业,摸清企业底数,编制清理整顿清单,采取边检查边取缔方式,一经查实,一律关停、取缔。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十小”企业,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分局牵头,区经济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2.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6年,对十大重点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生产项目清单;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行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限期改造,明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环保分局牵头,区经济局等参与)

3.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业集聚区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排查;2017年底前,所有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省、市明确规定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其园区资格。(经济开发区牵头,区住建局、国土分局、区经济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八)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依据通化市制定实施的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探索构建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项目示范地区低毒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以上。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要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区农牧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按照吉林省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和自然资源特点,根据我区不同区域的水环境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作物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表水、地下水过度开采的地区要合理种植农作物,改种耐旱作物。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缩减干旱地区的玉米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的杂粮杂豆及马铃薯等作物,争取到2020年杂粮杂豆及马铃薯种植面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在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的井灌稻区,适度减少水稻种植面积,改种大豆及经济作物等旱田作物。(区农牧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界定准养、限养、禁养区具体标准,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区畜牧局牵头,环保分局参与)

4.推进水产生态养殖。落实好《吉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的工作任务。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良种覆盖面;推动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的常态化,严格对养殖过程中投入药品的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监管,加大水产品药残抽检、查处力度。(区农牧水利局负责)

5.严控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区农牧水利局牵头,环保分局、区经济局参与)

6.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以及各种措施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推进农村排水沟渠建设,加大乡镇农村雨污水明沟管渠建设力度。开展河道清淤,由河道主管部门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九)全力控制环境风险

1.防范环境风险。201610月底前,全面调查我区沿江河湖库风险源,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落实风险源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2016年底前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排查沿江沿河石化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国家制定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保分局牵头,区经济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等参与)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2016年底前,完成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环保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农牧水利局、区安监局等参与)

(十)强化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体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实施精准治理、精细管理。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关于浑江水质达标方案。(环保分局负责)

2.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体系,201610月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环保分局负责)

3.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环保分局负责)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2016年起,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逐月公开相关环境信息,2016年底前全面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保分局负责)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落实

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力争建立远程环境监管平台,实现远程连续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要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环保分局负责)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参与)

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全面落实《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同时充分发挥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律师的作用。(环保分局牵头,区经济局、区公安分局等参与)

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环保分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全区的总体部署及任务目标,制定全区实施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的水环境问题。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三)严格考核问责。建立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区政府与区各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指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告我区区域水环境状况,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管控,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五)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鼓励和发展民间的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环保团体,形成组织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切实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环保分局负责)

(六)构建全民参与格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区绿色学校全面普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动与破坏水环境质量行为说“不”,营造爱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共同为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而努力。(环保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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