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松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松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署,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松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松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松岭区畜禽养殖禁养

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署,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松岭区主体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生产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四、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五、划定范围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区级以上(含区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依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及黑龙江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备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地级和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包括国家级、省级、地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区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范围执行。

(四)城镇建成区。包括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聚区。根据《松岭区城镇总体规划》,结合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五)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地级和区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

(六)主要交通区。包括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0米内。

(七)国家级、省级和地级文物保护区。

(八)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六、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11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狐、貉、貂、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6种类。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狐貉貂(存栏)≥300只;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行署环保、畜牧部门确定。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500>生猪(出栏)≥50头;100>奶牛(存栏)≥5头;100>肉牛(出栏)≥10头;300>狐貉貂(存栏)≥50只;10000>蛋鸡(存栏)≥500羽;50000>肉鸡(出栏)≥2000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行署环保、畜牧部门确定。

七、时间安排

201711-201754日,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上报行署环境保护局、行署畜牧局并向当地社会(媒体)公布。201755-201764日,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名单。2017年底前组织完成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八、工作流程

(一)摸清底数。环保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养殖种类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三)方案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内容要包括: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关闭和搬迁工作完成时限、禁养区边界范围、环境监管要求等内容。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满足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分解任务、落实考核。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附件包括:禁养区内需关闭和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关闭搬迁期限、责任分工及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件(1:50000比例尺)。在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时,可以借助和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收集、核定辖区环境敏感区的分布和区域边界情况,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制定方案。

(四)报批公布。环保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分别上报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和地区行署畜牧局进行技术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畜禽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环保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环保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第59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畜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环保、畜牧工作的林业局副局长任组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区农林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旅游局、卫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体局、公安局、资源科、营林处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松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全面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实施畜禽禁养区划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良好城乡风貌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及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我区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禁养区划定有关材料收集和汇总上报,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

(三)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大宣传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使广大畜禽养殖户从思想认识上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环保意识,能够积极配合、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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