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元氏县八一水库管理办法

八一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八一水库的保护与管理,防止水体污染,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元氏县八一水库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元氏县八一水库管理办法



八一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八一水库的保护与管理,防止水体污染,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一水库管理内容包括水域管理、流域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

第三条 八一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其旅游资源功能,保障灌溉、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元氏县水务局 ,其所属的八一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八一水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环保局、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一水库管理的有关工作。

北褚镇、南佐镇、苏村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八一水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八一水库生态环境、水土资源和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流域管理

第六条 八一水库流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县总体规划和蟠龙湖旅游开发规划,旅游规划项目,新建水库、塘坝、提水、排水等水利工程,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在八一水库流域范围内建设下列项目,必须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对水环境有污染的;

(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可能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可能对水利工程造成安全隐患的或有碍行洪安全的。

第八条 八一水库流域范围内的单位,凡是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迁出。

第九条 八一水库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二)向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围垦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北褚镇、南佐镇、苏村乡政府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搞好周边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章 水域管理

第十一条 八一水库水域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水域)为海拔高程117.75米(黄海海拔高程)以下的水体和库区,海拔高程122.4米内为水域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八一水库的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凡直接或间接从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取水。取水户应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第十三条 八一水库水面开发必须符合水库水面现状利用规划。八一水库水面利用规划由县规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八一水库水面开发旅游娱乐项目,旅游开发单位应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临近水域的建设项目及使用水库水面的旅游、休闲、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必须符合第十三条之规定,并不得影响水库的行泄洪安全、污染水库水质,影响水域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在水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和与水上项目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已有项目要按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八一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田,筑坝拦汊;

(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液,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三)侵湖占地,改变库容曲线即改变水库的原地形地貌,影响行洪安全;

(四)人工养鱼养鸭以及毒鱼、电鱼、炸鱼等活动;

(五)沿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六)网箱、围栏河汊等人工养殖活动。

(七)新建、改建、扩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八)对水域有害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八一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溢洪道、放水洞、干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已经确权的土地和水域。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依据县政府对八一水库确权划界所定的水库管理范围确定。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库观测、通信、照明、动力、消防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妨碍和危及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出具符合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防洪评价报告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爆破、钻探、打井;

(三)采石、取土。

第二十二条 八一水库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预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水库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保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旅游、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八一水库及其流域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八一水库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搞好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先予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八一水库周围及流域内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15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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