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准备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邕宁区民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区民政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2007])5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我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我局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区档案局、城区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我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科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我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接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工作违反本办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