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

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提供谁审查、谁公开谁审核,即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因为保密而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更不能因为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擅自公开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章       保密审查机制和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由发布单位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明确工作制度和责任分工,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事宜,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内容包括信息质量规范、信息安全规范以及信息内容分类的界定规范等。同时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以及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保密审查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由政府信息制作部门进行自审,提出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意见并提交保密审查申请。

(二)由政府信息发布单位保密组织依照有关保密法规和《保密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该行政机关保密组织负责保密审查,并出具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工作秘密(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和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内部事项等),免予公开。

(七)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是没有保密范围或者保密范围没有规定,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审查无误后,由政府信息发布单位领导批准发布。

第九条 保密审查期限。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经过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机构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保密审查的监督保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等工作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等工作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上一级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实行保密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从而影响政府信息发布的,由上一级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在年度综合考评中设置相应的权值,以平时抽查和年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市直机关工委绩效考核体系当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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