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武隆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库管理办法

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武隆府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武隆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库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武隆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库管理办法



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武隆府发〔201618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加快全县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库(以下简称“培育企业库”)是指由县域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满足本办法的相关指标,经县金融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

第二章 企业申报进入培育企业库条件

第三条 企业申报进入培育企业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武隆县;

2.企业征信状况正常;

3.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5.企业有上市意愿及工作计划,已与证券机构开展初步对接。

(二)财务标准。

1.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标准板块或优先板块挂牌的,需满足以下财务标准之一:

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1000万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

3)最近一年净利润100万以上。

2.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需满足以下财务标准之一:

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2000万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以上;

3)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四条 企业申报进入培育企业库应向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与证券机构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顾问协议或推荐挂牌协议);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武隆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入库申报表(见附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深入调查该企业是否具备拟上市资质,并将该企业的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县金融管理中心。

第六条 县金融管理中心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不定期召开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入库评审会,并将会议评审情况形成上会材料报送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四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进入全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库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纳入“武隆县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县级储备库”的企业,根据拟挂牌上市场所给予对应补贴,作为上市启动资金:

1.拟挂牌上市场所为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标准板块或优先板块的企业,可享受20万元补贴;

2.拟挂牌上市场所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企业,可享受50万元补贴;

3.企业从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转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可追加30万元补贴。

(二)《武隆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武隆府金融发〔20161号)规定的其他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进入全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重点培育企业,由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向市金融办申报进入重庆全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在享受《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执行的补助和奖励的同时,可重复享受县级相关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 对入库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县域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对入库企业的融资需求要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金融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助与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上市或挂牌后,5年之内注册地从武隆县迁出的,由县金融管理中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收回企业所享受的一切补贴和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市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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