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制度】汕尾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精选文档)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统计工作秩序,充分发挥统计行政调解工作作用,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汕尾市统计局在履行统计行政职权过程中,因统计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汕尾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统计制度】汕尾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精选文档)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统计工作秩序,充分发挥统计行政调解工作作用,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汕尾市统计局在履行统计行政职权过程中,因统计行政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统计行政管理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活动。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汕尾市统计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工作实效,特成立汕尾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汕尾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和处理日常工作;并确定一名人员任调解员,负责具体行政调解工作。

第三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的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时间、地点,通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等。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解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统计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五条 统计行政调解范围

(一)调解下级统计机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统计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调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政府统计机构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由于统计行政机关介入而引发产生的其他行政纠纷。

第六条 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统计行政机关维护其权利,按照统计行政职能,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行政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由、本人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时限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调解办公室批准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八条 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报汕尾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行政调解办公室与调解员商定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市统计局办公室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九条  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汕尾市统计局办公室印章,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不得拒绝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汕尾市局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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