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制度】博罗县卫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精选文档)

县卫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博罗县卫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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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政府信息发布

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局通过博罗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在机关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发布本局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本局及其他部门的,拟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若被征求意见,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四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  征求或被征求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卫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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