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推动违规失信信息共享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铜梁区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推动违规失信信息共享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3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农业、商贸流通、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肖像、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但须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日内在重庆市铜梁区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同时按各系统要求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工商分局,联系电话:64410110),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坚持“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按本制度规定公开,并对数据质量承担责任。
第九条 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案件信息,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批:
1.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
2.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 分管领导审批;
4. 在重庆市铜梁区公众信息网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情形的,经行政执法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其余行政执法机关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不予公开。
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机制,落实保密管理责任,确保相关信息不泄露、不外传。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牵头工作;区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督查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督促其改正,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铜梁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105年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