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南川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川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孵化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微型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南川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南川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川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孵化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是指利用闲置厂房、旧城改造楼宇、工业园厂房、就业创业基地、高校、街镇等载体让微型企业入驻,并为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实现对微型企业的集中帮扶和集中展示,助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应重点吸纳从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含软件开发及动漫制作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业等重点行业的微型企业入驻。

第三条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园业主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帮扶制度,在场地租金优惠、创业指导、区场营销、融资贷款、财务代账、产品推介、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有完备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

(五)具备同时入驻微型企业30户以上的孵化规模,已孵化的微型企业应存活一年以上,且存活率不低于96%

(六)用于微型企业孵化的场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标准厂房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楼宇、写字间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商业街或商贸中心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从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含软件开发及动漫制作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孵化园,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

(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微型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八)开展非公党建工作,按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微型企业孵化园业主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区微企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申报表》(详见附件)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微企办负责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 区微企办牵头,组织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评审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进行实地检查和集中评审认定。

第八条 对认定的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命名,授予“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被命名的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须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年末向区微企办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包括一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与措施等。

第十条 微型企业孵化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资质,并收回“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牌匾。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得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资格的。

(二)未兑现应给予入驻微型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

(三)未发挥微型企业孵化作用,或孵化的微型企业存活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四)有偿代办微型企业申办手续的。

(五)其他违返法律法规及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微企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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