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确保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与自然系统和谐互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千峡湖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千峡湖区域的县域范围以青田县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管辖分界线为界。

第三条  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有序开发、统分结合、惠民富区的原则。保护开发建设的目标定位为生态环境优美、发展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的生态产业集聚区、休闲旅游示范区及保护开发示范区。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千峡湖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青田县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分别设立千峡湖青田县开发建设管理处、千峡湖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发建设管理处(简称县管理处)。

市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涉及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千峡湖区域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评估和督促检查;拟订推进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准入标准;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县管理处负责协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千峡湖区域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规划区生态资源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县管理处实行所属地县政府和市管委会双重管理,以所属地县政府管理为主。

县级安监、环保、水利、国土、建设、港航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加大千峡湖区域行政执法力度。

鼓励和支持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探索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财政、交通、港航、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广电新闻、环保、旅游、市场监管、电力、移民办等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千峡湖区域的规划、保护、管理、配套建设等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青田、景宁县设立千峡湖区域生态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千峡湖区域的生态保护。

第七条市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千峡湖”名称的品牌培育和保护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千峡湖区域生态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编制管理

第九条  丽水市千峡湖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千峡湖区域生态保护、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千峡湖区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的目标定位,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各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形成规划整体合力。

第十一条  跨县域范围的重大专项规划,由市管委会会同市、县相关部门进行编制;县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县管理处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进行编制。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审核和发布。

颁布实施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管委会、县管理处要做好组织实施的协调、评估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确须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项目须符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和空间布局要求。县管理处应牵头相关部门积极谋划一批重大项目,明确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报市管委会备案,进行招商引资的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重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跨县域建设项目,市管委会应组织县管理处、市县相关部门咨询论证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千峡湖区域的土地、矿产、森林、水域、码头及船舶等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实行市场化配置,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权和经营权。

第十五条  千峡湖区域范围内服务业、生产基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村庄建设规划等项目的用地选址、水保方案、环评方案审批时,审批部门须征求县管理处意见,跨县的建设项目须征求市管委会意见。

第十六条  千峡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千峡湖区域景观环境相协调,与《总体规划》目标定位相一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对造成破坏的景观,应组织修复。

第四章  渔业开发管理

第十七条   千峡湖水域渔业开发管理坚持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以渔洁水、以渔名湖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授权经营、责权利相协调的经营管理体制,保障渔业开发管理秩序。

第十八条   实行生态渔业发展模式。以保护水环境为目的,重点发展以鲢、鳙鱼等滤食性养殖为主的“洁水生态渔业”,适度发展高附加值的本地特色渔业品种养殖。禁止进行投饲料的网箱养鱼和施肥养鱼。

第十九条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科学验证该品种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利弊影响,防止引入外来侵害物种,禁止凶猛性鱼类养殖。

第二十条   市管委会组织县管理处会同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实行渔业资源封库休渔制度。根据鱼类生殖规律,科学确定禁渔休渔范围和时间。实行科学放养,科学确定放养鲢鳙鱼的比例和密度;实施限额捕捞制度,合理控制鲢、鳙鱼捕捞量,发挥鲢、鳙鱼净化水质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捕捞许可管理。千峡湖水域除科学研究和大库鲢、鳙鱼捕捞外,严格控制群众性渔业捕捞活动。

市管委会应会同县管理处和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千峡湖渔业资源实际,严格控制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及捕捞强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垂钓管理。市管委会应会同县管理处和市、县相关部门,科学划分垂钓区域,规范垂钓行为,明确管理措施。禁止在垂钓区域以外水域垂钓作业,禁止钓刹鲢鳙鱼和其他违规垂钓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渔业执法,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水体保护治理

第二十四条市管委会要会同市环保、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千峡湖水域水功能水环境功能水质保护目标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管理处要会同县水利(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千峡湖区域水域基础地理信息,切实保护水体质量和水域环境;协调县环保、建设、农业、水利(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对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相关村镇污水处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指导农业生产者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养殖畜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千峡湖水域采砂、取土、修建建筑物的,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县管理处意见。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千峡湖水域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向千峡湖水域内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生产、生活废水、污水;禁止在千峡湖湖岸上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的,县水利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县管理处意见;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管理处应会同当地水利(渔业)、公安、旅游、环保、港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制定突发性水上安全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县管理处应会同县环保、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千峡湖水域水质监测,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项目,建立千峡湖水体质量预警体系,确保水体保护目标实现。

第六章  森林生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管理处应会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实施森林景观改造与修复和森林灾害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千峡湖区域管理范围内的林木或改变林地性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改变林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县管理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管理处应会同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在乡镇(街道),采取积极的水土保持措施,增加植被覆盖、涵养水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矿产开采等人为原因造成生态景观、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生态景观、生态环境破坏的,县管理处要协调县国土、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千峡湖区域湿地保护范围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管委会和县管理处依据湿地生态资源综合评价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树立界桩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

第七章  行洪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千峡湖区域范围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及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确保行洪和航运安全,并与区域生态环境相适应,以保持水资源形态及周边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七条  市管委会联系浙江省电力调度中心,会同市水利部门、县管委处,协调千峡湖区域水电站业主,科学论证划定最低水位控制线,并将最低水位控制线列入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千峡湖区域水电站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

县管理处应按照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确定的防汛职责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千峡湖区域水电站业主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划等要求下泄流量,确保千峡湖区域下游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正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应当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水库放水,千峡湖区域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千峡湖区域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危害湖岸堤防安全和航道岸线控制的活动以及其他妨碍影响行洪的活动。

第八章  港航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船舶管理制度,科学设定船舶标准和数量。市管委会应会同市港航等相关部门及县管理处制定水路运输和其他水上作业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运力投放数量。

第四十一条  严格限定经营范围和客运航线。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港航部门审核后报市港航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修建对湖区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观点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建筑物有关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等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报经市港航部门许可。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还须在设计方案中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禁止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

第四十三条  在千峡湖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县级以上港航部门许可,港航部门应当征求千峡湖管理机构意见: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二)违法占用或填占水域的;

(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四)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森林、林地和绿化带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违法进行采石、采砂、爆破等活动的;

(六)未经许可违法取水的;

(七)违反禁渔区规定的;

(八)无证捕捞的;

(九)超标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

(十)船舶无证营运的;

(十一)不按通航规定航行、作业、停泊和营运的;

(十二)未经批准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水上或水下作业和其他活动的;

(十三)未经批准建设码头、库场、锚地及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等;

(十四)其它危及水上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抗拒、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千峡湖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千峡湖区域由青田县北山镇、巨浦乡、万阜乡、仁宫乡和瓯南街道上岸村,景宁畲族自治县渤海镇、九龙乡、郑坑乡、大均乡大赤坑村、红星街道小金洲村、金包山村、大吴山村、岭根源村、潘坑村、杨绿湖村、岭北村、王金垟村、岗石村、岚头村、坑山后村、城北村、外舍社区,鹤溪街道扫口村等乡镇(街道)、村(社区)所辖区域组成。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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