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扶持奖励办法

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扶持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以文化旅游产业为龙头带动三产服务业迅速发展,引领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设立凤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投融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扶持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扶持奖励办法



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

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以文化旅游产业为龙头带动三产服务业迅速发展,引领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凤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投融资基金,为旅游二次创业项目提供政策补助,扶持奖励等。

第三条  项目奖励。对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旅游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景区创A奖。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在获得相应评定机构正式批复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五条  旅游创业奖。

(一)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

鼓励开发房车(自驾游)营地、体育运动、养生养老、影视基地等旅游新业态,对投入旅游新业态开发(不含旅游地产和旅游饭店),经相关程序报批后建成营运的,按实际评审价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业态旅游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流转土地200亩以上,鼓励投资开发以游客参与农产品采摘、农事体验、农业科普、吃住游玩等内容为主题的农旅体验园,建成投用后,经评估实际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开发新景区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新景区(点)开发,对新景区开发项目(不含土地款)和现有景区内投资开发新旅游项目的,投资500万元以上,并经相关程序报批后建成营运的,按实际评审价给予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旅游餐饮创业

对引进一线餐饮品牌如麦当劳、必胜客、肯德基、星巴克、全聚德、海底捞等中外著名品牌在凤县开设授权分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二线餐饮品牌如德克士、渝乡人家、巴国布衣、上岛咖啡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凤县开设授权分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挖掘整理凤县本土菜系,一次推出10道以上,并有历史传承,形成完整菜谱并推广到10户以上休闲农家或餐饮企业,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评估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开发“秦岭药膳”系列,一次推出8道以上,形成完整菜谱并推广到10户以上休闲农家或餐饮企业,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评估后一次奖励1万元。菜系奖励以首次申报为准,单独菜品申报,根据其特色性和传播性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鼓励旅游住宿创业

对国内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如汉庭、如家、7天、速8、锦江之星等来凤县授权落户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开发禅修、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和羌族文化酒店、红色文化酒店的,按实际投资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主题酒店,按评审价给予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开发青年旅社、胶囊旅馆、太空舱酒店、集装箱酒店等个性化经济酒店,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的,按每床位数500元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鼓励发展农事、养生、体育、三线、民俗等主题特色休闲农家,对新投资建设的主题特色休闲农家建成投运的,达到住宿床位20张以上,餐饮接待50人次以上的,按每床位数500元一次性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地址所开办的休闲农家5年以内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五)鼓励旅游交通运输

鼓励企业和各类资本组建旅游交通公司,开通至县内各景区旅游专线,每条线路一次性奖励2万元。

凡新购置单价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车辆价格不含购置税)的旅游房车或电动巴士,并用于县境内旅游接待的企业或个人,每辆一次性奖励2万元。凡新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车辆价格不含购置税)的旅游房车或电动巴士,并用于县境内旅游接待的企业或个人,每辆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鼓励旅游商品销售

中外知名零售商业品牌如沃尔玛、家乐福、王府井等投资凤县零售商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内外知名零售商业品牌如世纪金花、中大国际等投资凤县零售商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在凤县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研发凤县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将农产品通过正式包装、注册品牌等方式转化为旅游商品,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对自主创业人员、非遗传承人、民间手工艺人自主研发凤县文化旅游商品,产品设计新颖、特色浓郁,受游客欢迎,且为市场独有,有一定市场前景的,注册商标后,每一单项产品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得国家专利或外观专利的,每一单项专利产品一次性奖励5000元。

企业所生产旅游商品参加国家、省文化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展销活动获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奖励。

对建设旅游商品超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效应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各景区(旅游区)设立旅游商品专卖店,面积大于60平方米,且管理规范有良好旅游效应的,给予景区或旅游区一次性奖励5000元,宾馆饭店设立旅游专柜,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柜台不少于3组,且反映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对在淘宝、美团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办凤县旅游商品电商门店,年度交易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七)鼓励发展文化娱乐。

5D4D数字影院、魔幻照相馆、儿童动漫城等新奇娱乐项目在凤县落地的,按项目评审后总投资额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新开办水上娱乐、康体药浴、中医药理疗、中药材SPA等休闲娱乐项目,按项目评审后总投资额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社会资本组建文化演艺公司,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产品,在景区()驻场演出一年以上的优秀节目,按节目编排质量,艺术价值与演职人员人数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每场次1000元,每个演艺公司每年最多不超过2万元;对宾馆饭店在营业场所内开展羌族文化或民俗演艺,且年内演出场次超过50场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休闲农家开展羌族文化或民俗演艺,年内演出场次超过50场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八)鼓励发展夜间经济

对新开办夜间营业(19:0002:00)的小吃城、火锅城等大众服务项目和休闲娱乐项目,经营面积分别达到5001000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经营面积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旅游宣传奖励。

对利用个人新媒体平台,编发凤县文化旅游视频或图文信息,阅读量达到5万以上,并转发100人以上的,每条信息给予原创作者100元奖励。

对拍摄制作凤县文化旅游视频短片、微电影、动漫作品在主流媒体投放,点击人次超过1万人的,给予原创作者或团队5000元奖励。

对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建设智慧旅游平台,在平台连续上线运行一年以上且注册用户分别达到5000人、1万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1万元奖励。

第七条  服务创优奖。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旅游服务技能大赛、技能比武中获奖人员及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须填报《凤县文化旅游二次创业投融资基金奖励申请表》,每年11月底以前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文旅局)提交项目所需申报材料,由办公室会商各相关单位于1215日前完成审核,统一上报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奖励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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