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菁华1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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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菁华1篇(完整文档)

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年版)中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和杂类不属于此范围)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年版)内所属各类物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淄博丰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与"八类区域",即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牧渔保护区、名胜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 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产品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内包装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在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年一次安全评价;

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八条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齐都*局备案。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90的规定;

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如下经营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时,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三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槽罐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

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

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

常用处置方法有:填埋法、焚烧法、固化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其具体处置方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定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的原料、库存产品,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部门接收,*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者必须购置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的包装物、容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的材质,包括内包装和包装的内衬材料,要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结构应合理,具有一定的强度,在运输条件下能正常使用,能适应运输期间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格、方法和件重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封口应针对盛装物的化学特性确定是气密、液密还是其他有效封口。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外表应标明所装危险化学品正确的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安全标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报淄博市安监局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修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调度、技术、设备、*、消防、医院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单位抢救抢险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报告,请求社会援助。

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生产科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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