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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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杭州市***区国有企业公务支出若干禁止性规定》(萧政办发〔2014〕22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其中对适用年薪制的公司高管,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支标准

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三、列支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体检费、职工疗休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高温津贴等。

其中职工体检费参照区级机关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不宜相差较大;职工疗休养费用根据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相关规定执行;食堂经费按400元/人/月补贴。

(二)职工困难补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办法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四、职责分工及审批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对福利费支出进行管理和控制,主要负责公司福利标准、使用方案的制定以及福利项目的实施。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福利费支出的资金支付和账务核算等。

(三)内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核算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福利费的审批实行“一事一议”制。常规福利支出由办公室形成方案经财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特殊项目或集体性项目由办公室形成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五、其他

职工福利费支出严格按照福利费标准进行控制和开支。

财务部对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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