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织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组织法,供大家参考。

村民组织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

 根据五、 六、 七、 八届选举实践, 我发表如下修改意见:

 一、 山西省实施的“一肩挑”, 也就是“必须是共产党员一人兼两职” 不合适。

 草案规定:

 “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很好。

 但是还不够明了 具体, 概念比较笼统, 具体细化更好。

 因为我们这里各上级有指示:

 “不是共产党员选上村委主任也不能当”。

 因此, 这就令人难以操作, 是执行上级指示呢? 还是执行《村委员会组织法》 呢? 所以写进草案就更好操作。

 1、 一人兼两职不利于民主和监督, 通过七、 八两届的“一肩挑” 看, 更容易造成更大的贪腐, 并有大量事实为据。

 2、 党内人才局限、 匮乏, 理没党外人才。

 现在很多村支书, 不是按党章吸纳积极、 优秀分子, 而是任人唯亲、 任人为己, 吸收平庸之辈, 为自任职更长, 十几年没有新党员的村支部多的是。

 3、 上级说实施“一肩挑” 可节约很大的财政支出, 事实不然。“一肩挑” 的独裁、 贪腐所得一笔远超三年的工资。

 综上所述, 我赞成人大委员郭凤莲的意见。

 不能忘记我们立法是推动国家和历史的前进。

 二; 三年与五年, 三年更好 1、 三年有利于淘汰贪腐无能的干部, 避免给集体造成

 更大的损失。

 2、 有利于发现, 重新启用人才。

 3、“一看、 二干、 三等换” 的干部, 别说五年, 三年都不可要, 五年更会误村误民。

 一个好干部三年干不成、 干不完的事很少。

 4、 对于不称职的干部, 他们利用集体的利益和权利上下、 左右逢源, 启动罢免程序是很难的。

 5、 计较换届成本与一个贪腐无能五年造成的损失相比,显然是沧海一滴水。

 三、 村委会印章的管理应明确、 规范、 入法入条。

 因为我们这里, 村委会的印章都是由乡 镇管理使用, 造成集体土地流失、 非法卖地等不法事实。

 虽有国务院 2001年 52 号文件, 但这些政府官员为了利益, 视若罔闻。

 三、 贿赂选票的界定问题 在选举中用钱物换取选票为贿赂, 那么明贿算不算贿赂, 竞选人承诺只要当选, 就给村民交医保、 收视费或数量不等的现金。

 这些人当选兑现承诺之后, 便变本加厉收回自己的成本。

 况且, 明贿要比暗贿安全、 成功率高。

 所以贿赂应界明。

 四、 换届必须完全彻底入法 换届完全是由乡 镇领导主持, 村民稍有不慎, 乡 镇领导就不给换届, 走过场、 假换、 不换造成村务无法正常进行。

 有的村第八届都没有支书, 太不着调了 。

 因此, 须有条文规定, 换届必须彻底。

 (以上均有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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