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7篇)

篇一: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北京潘家园国际民间文化发展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七)推荐或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集体协商职工方的代表人选以及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等。

  (八)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与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确定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会员会籍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由工会委员会讨论与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建议,报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

  展工作,主动完成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工会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与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篇二: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工会经费预算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加强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估,特制定本规定。

  二、预算编制

  1.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必须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并在下一年度开支前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2.

  3.

  排。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经批准的额度。

  工会经费预算应根据工会工作计划和各项经济支出的需要进行合理安三、预算审核

  1.

  工会经费预算必须严格审核,并在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

  工会委员会应当逐一审查各项预算科目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认真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审核各项预算,保证这些预算符合工会事业的需要,并合理、节约和准确地体现了支出情况。

  3.

  费。

  未经审核或未经工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决定和使用工会经四、经费管理

  1.

  工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工会经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工会经费必须开设专门账户,由工会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监控。所有决算单据必须附有经费专项账户的凭证。

  3.

  可以设置专人进行经费管理,分别负责资金的收付、账户余额的监控、日常费用的支付以及记录经济往来等工作。

  五、经费使用

  1.

  工会经费必须合法、合规使用。严禁将经费用于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2.

  工会经费的资金投入应当严肃针对工会事业的需要,比如培训、调研、社会义务活动、维权、救助等工作。

  3.

  经费开支应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金额进行分类统计和控制,经费支出科目和费用的发生都应有详细的记录。

  六、经费监督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监督,任何工会成员、会费缴纳人和工会职员有权对工会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经费评估

  1.

  工会经费的使用效果应当进行评估,管理周期为一年,进行评估时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进行比较,根据工作情况和经费预算实际执行,对收支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和比较。

  2.

  工会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经费执行应当符合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避免浪费和滥用。

  八、违规处理

  1.

  对于工会经费违规使用、滥用、浪费等行为,应当进行追究责任。

  2.

  对工会经费的不当使用行为,工会应当要求退还或补足金额,并持续跟进和追责。

  九、附则

  1.

  本规定由工会委员会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工会委员会对本规定拥有修改和解释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定应重新进行审议和公示。

  3.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所有。

篇三: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审议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工会在服务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对工会工作进行总结和审议,并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是必要的。

  首先,对工会工作进行总结。我们要客观地分析工会工作的成绩和不足,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服务职工方面,我们要认真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工作,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我们要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差距,以便更好地提高工作水平。

  其次,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我们要根据总结的成绩和不足,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在服务职工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职工解决更多实际困难,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为职工维护更多的合法权益。

  总之,审议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不断完善工作计划,才能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为职工谋取更多的利益。希望全体工会干部和职工朋友们,共同努力,为工会工作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四: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审议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工会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也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会工作,我们不仅要总结经验,更要深入分析问题,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指明方向。

  首先,让我们来总结一下过去一年工会工作的成绩。在过去的一年里,工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活动,包括协商劳动合同、参与劳资纠纷调解、开展职工培训等。工会工作在促进企业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工会还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了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了职工之间的凝聚力。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一些基层工会组织存在组织力不足、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一些企业中工会工作开展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一些劳动者对工会工作的参与度不高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首先,我们将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高组织力,增强服务意识,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的“家”。其次,我们将加大对企业的工会工作指导力度,促使企业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我们还将开展更多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增强职工的业余生活品质。

  总之,审议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我们将为下一阶段的工会工作指明方向,努力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五: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合工会委员会集体议事制度

  联合工会覆盖若干个法人单位,联合工会委员平时工作又分散在不同单位。为了促进联合工会民主办会,充分发挥工会委员的集体智慧,从联合工会的全局出发研究和组织开展工作,联合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集体议事时间

  联合工会必须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集体议事的主要内容

  1、工会的全年工作目标,月、季工作安排,召开会员(职工)代表大会计划、节日的重大活动安排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2、贯彻执行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的措施;

  3、向会员(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4、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5、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相关事宜,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用人单位提出的重要建议;

  6、推荐或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推荐参加集体协商职工方的代表人选以及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

  8、联合工会换届人事安排等有关事项;

  9、必须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集体议事的要求

  1、联合工会需在每次召开集体议事会议前五天,将会议的议题和需讨论的重要问题,告知所有联合工会委员,各位委员做好会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联合工会召开集体议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必要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组长可列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决议案实行表决制,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进行表决。

  3、联合工会每次召开集体议事会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出席人员、时间、地点、议题、每个委员的发言及最后表决结果,都应作出详细记录。

  4、每次议事结果运用适当方式向会员(职工)反馈。联合工会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提出讨论。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联合工会的集体决定。

  四、联合工会委员违反本制度,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上级工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宝鸡市总工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总常委会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制订市总常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权

  市总常委会在市总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市委和省总指示,落实全委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1、召集全委会,执行和组织实施全委会的决议、决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传达讨论市委和省总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批示精神,并结合全市工会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3、讨论制定以市总名义发布的涉及全会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审议以市总名义上报市委和省总的重要文件。

  4、对全市工会服务大局、服务职工,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举措进行研究布置。对全市工会发展中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重大问题进行审定。对全市工会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必要时,将常委会研究的有关问题提请全委会讨论决定。

  二、会议制度

  1、市总常委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常委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席召集主持。

  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市总常委会议题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主席确定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确定。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市总办公室收集准备,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市总常委和有关列席人员。

  3、市总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总办公室主任向请假常委通报。

  4、市总常委会讨论问题,由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采取表决方式确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5、市总常委会要加强计划性。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上会前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6、市总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常委会决定。

  7、市总常委会内容,需要在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布时,须经主席同意。对应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

  宝鸡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主席办公会的作用,不断推进市总工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参加人员: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记录),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列席。

  二、主要任务:

  1、研究审定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2、讨论制定市总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等重要工作;3、讨论审定工会财务预、决算;4、讨论审定机关及直属单位重大采购计划;5、讨论审定机关建设等有关重要问题;6、讨论处理其它需由主席办公会决定的重大日常工作事务。

  三、会议要求:

  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主席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主持。

  2、主席办公会由主持人提出,办公室主任以《主席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形式,负责收集议题,送主持人审定后上会讨论研究。有关方面拟提请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填写《议题表》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副主席阅审,后送办公室主任编排。

  3、主席办公会应有一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主席办公会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参会人员不得缺席,一般不请假,确因特殊原因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参加会议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人员如对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向请假人员和有关部室负责人通报。重大事项的决定内容编发《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纪要》由主持人审签。

  4、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上会前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以增强会议计划性,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5、主席办公会内容需保密时,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会议纪录和相关资料要严格保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总工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规范区总工会常委会工作,提高常委会工作效率,制订以下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工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确定向党工委、管委会、上级工会的专题报告或报请审批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出对党工委、管委会重要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的专门事项。

  (四)讨论确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讨论提请全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审议区总工会委员和区总工会经审委员的替补、增补;听取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换届、替补、增补情况的报告;研究全委会确定的工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任务的贯彻实施。

  (五)讨论确定涉及区工会全局性工作或决定事项。

  (六)讨论制定区总工会换届方案,审批街道工会、机关工会换届方案。

  (七)讨论确定或调整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5万元以上经费的补助、拨款等重大财务支出。

  (八)讨论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决定以高新区总工会名义表彰的和推荐到党工委、管委会、上级工会表彰的劳动模范等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讨论决定区总工会常委和有关方面提请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参加人员

  出席常委会议的人员为:区总工会常委。区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也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制度

  (一)常委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名单,由综合科请示主持人后确定。

  (二)常委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常委会议出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一)综合科应做好常委会会议记录。会议通过或批准的文件,要及时上报或下发;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需要由综合科落实下发文件或编写《会议纪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

  (二)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人员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督办或落实。

  (三)综合科对常委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

  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

篇六: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总工会内部负责审查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机构,由总工会主席任命,根据总工会章程、决议和规定执行工作。该委员会由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总工会主席亲自任命。

  工作职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总工会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工会会费、捐款、赞助、财产等方面。在对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工会的规章制度,严格审查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保护会员的利益,维护总工会的形象。

  工作流程

  1.

  审查申请:各级工会应在每年的年初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交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委员会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经费的用途、金额、审计期限等内容,同时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2.

  审核流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当涵盖经费的来源、去向、使用情况等方面。在审

  查的过程中,委员会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核算,并可对工会会计账簿进行审查。

  3.

  提交审核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查结束后,编制审查报告,向总工会主席汇报审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审查的内容、审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措施等方面,同时应当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4.

  审议表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审查情况后,总工会主席应向委员会提出审议的议题,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表决。在表决过程中,每位委员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根据事实和规定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于全体委员中。

  5.

  提出建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包括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采取措施维护会员的权益及维护总工会的形象等方面。此外,委员会还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提出意见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工作机制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总工会内部负责审查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机构,应依照工会章程、决议和规定执行工作。在工作结构和机制方面,需制定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对审查流程、审查标准、审查方法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委员会的工作合法、公正、透明,保护会员的利益及总工会的形象。

  工作效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工会经费使用与审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此外,委员会审查意见对于工会会员及各级工会的经费管理具有指导和帮助作用,可以促进各级工会的规范化管理,增强了工会会员对工会组织的信任和参与程度。

  小结

  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立,是保障工会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化和合法化的重要保障措施。在工作中,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制度流程、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会员的利益和安全,将工会经费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篇七:工会工作计划及预算需要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工会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各级工会及预算拨款单位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工会各项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是指经审会对工会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结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包括:

  (一)

  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

  (二)

  对上半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

  (三)

  对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查;

  (四)

  对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以审计为基础。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及预算拨款单位和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履行审查监督职能。对预算进行审议、评价,做出审查决议,并在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审查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

  第五条

  预算草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预算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工作要求;

  (二)预算编制体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原则;

  (三)预算收入编制应当依法、真实、完整、合理;

  (四)预算支出编制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项目绩效;

  (五)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六)工会投资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备。

  第六条

  预算草案审查程序:

  (一)每年初召开经审会全体会议,对工会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二)提交经审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三)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四)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经审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审会会议作出调整说明;

  (五)经审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章

  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

  第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经审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对工会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

  第八条

  预算管理部门向经审会或常委会会议汇报工会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本级预算拨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和后备金使用的审查

  第九条

  工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预算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经审会或常委会审查,且每年以一次为限。审查结果要在审查决算的经审会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工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后备金时,应当向本级经审会或常委会作出说明,并通过审查。

  第五章

  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十一条

  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遵守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

  年度预算完成情况;

  (三)

  重点支出完成及绩效情况;

  (四)

  预算调整履行程序情况;

  (五)

  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六)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决算草案审查程序:

  (一)每年初召开经审会全体会议,对工会上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二)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经审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包括: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三)会议审查决算草案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四)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经审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并向经审会会议作出说明。

  (五)经审会会议对审查后的决算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在审查上年度决算草案前,经审会办公室应当向经审会会议报告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2〕5号)同时废止。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和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真实性是指反映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经审会及其工会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经审会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下一级工会及其纳入预算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二)

  预算执行、调整是否遵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截留应解经费、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等问题;

  (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是否合规,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合规等问题;

  (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是否合规,有无“小金库”;

  (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产权是否明晰,处置是否合规合法;

  (八)建设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

  (九)对外投资是否论证充分、程序合法、注重绩效;

  (十)往来款项是否手续齐备,及时对账、催收、清理;

  (十一)是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采购管理;

  (十二)历年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经审会实行由审计组成员、主审、组长对审计业务进行分级质量控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基层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3〕2号)同时废止。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企业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必要时可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

  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

  (四)

  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情况,奖金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八)重要经济事项审批和决策情况;

  (九)企事业重组、撤并时财务清算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经审会原则上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审计一次。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

  (二)

  内部控制制度;

  (三)

  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批文件、合同等;

  (四)

  统计资料;

  (五)

  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六)

  银行开户资料;

  (七)

  不动产产权证、资产处置等相关资料;

  (八)

  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经审会可自行开展企业事业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经审会可不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2〕5号)同时废止。

  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对工会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出资人或者为主要出资人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第四条

  经审会负责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审会可自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六条

  经审会应当对列入“三重一大”决策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情况月报制度,及时了解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进展情况。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计内容、程序、方法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年度工会预算审批后,将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报送工会经审会。

  第八条

  对于非招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以经审会或经审会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制定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经审会审核,以审核结果为依据办理招标业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先审计后付款的原则,办理工程款的支付。需要预付工程款的应征得经审会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通过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结)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竣工后,向经审会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

  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

  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

  合同、协议;

  (五)

  施工图或竣工图纸;

  (六)

  工程量计算书;

  (七)

  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

  施工组织设计

  (九)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

  隐蔽工程资料;

  (十一)

  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二)

  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三)

  其他影响工程决(结)算的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

  招投标情况;

  (三)

  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四)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五)

  工程造价;

  (六)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资金筹措的情况;

  (二)

  建设资金的支付及账务处理;

  (三)

  竣工决算的编制;

  (四)

  工程造价与设计概算的对比分析;

  (五)

  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

  (六)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并出具审计(审核)报告的,经审会可不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审会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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